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相关单位名称编码等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技术指导书的通知

时间:2024-07-08 21:25: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00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相关单位名称编码等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技术指导书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管司办字(2004)100号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相关单位名称编码等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技术指导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进展情况,为规范安全生产基础信息标准,实现安全生产有关信息的整合、共享,现将委托国家局通信信息中心编制的《安全生产相关单位名称编码(试行)-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技术指导书(二)-1》、《安全生产监督监察相关数据元素编码(试行)-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技术指导书(二)-2》,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以此为指导,做好有关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中的基础信息采集等工作。

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附件:

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技术指导书(二)-1

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技术指导书(二)-2


安全生产相关单位名称编码(试行)
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技术指导书(二)-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局

二○○四年八月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书规定了安全生产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所涉及的行政、企事业、中介单位的编码标准。
本指导书适用于安全生产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所涉及的各级行政、企事业、中介单位的安全生产信息系统。
二、术语和定义
(一)国家局:国务院直属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二)省级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相关省级行业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三)地(市)机构: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地(市)级行业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地(师)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四)县级机构: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县级行业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县(团)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五)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区域煤矿安全监察办事机构。
(六)单位:与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对应的独立法人单位、二级法人单位、三级法人单位、延伸法人单位(企业、事业单位和中介);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相关行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单位。
三、编码原则
惟一性:在一个单位名称编码标准中,每一个编码对象有且仅有一个代码,一个代码只惟一地表示一个编码对象,行政区划代码及行业码等使用国家标准编码;
合理性:结构要与信息系统和管理体系相适应;
扩充性:必须留有适当的后备容量,以便适应不断扩充的需要;
简单性:结构简单,长度精短,以便减少代码赋值的差错率,节省存储空间和提高计算机的处理效率;
实用性:代码尽可能反映编码对象的特点、属性和可检索性,有助于记忆,方便使用;
规范性:代码的类型、结构以及编写格式统一。
四、编码方法
(一)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要求使用符合法律定义的、完整的正式中文简体全称。
(二)单位编码方案







安全生产相关单位名称编码统一为17位,全部由阿拉伯数字组成:前2位为行业代码、第3-4位为省区代码、第5-8位为地市县码、第9-13位为单位顺序码、第14-15位为经济类型码、第16位为单位特征码、第17位为异地码。具体取值情况说明如下:
行业编码2位,编码第1-2位。描述单位所属行业的代码。编码原则引用GB/T 475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取国民经济行业代码前两位。如:煤炭开采和洗选业—0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94。
特别说明:由于危险化学品行业、烟花爆竹行业、民爆器材行业等在GB/T 475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没有特定的代码,在此,暂定其代码如下:
危险化学品行业—99
烟花爆竹行业—38
民爆器材行业—64
行政区划代码6位,编码第3-8位。描述单位隶属独立法人所在的行政区划代码的代码。编码原则引用GB/T2260《最新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如:安徽—340000,淮北市濉溪县—340621。
单位顺序码5位,编码第9-13位。用于在某一地区所辖单位的顺序编码,编码原则:单位顺序码的前两位用于集团公司编码或者对应县下属乡镇编码,乡镇编码由50起始;后三位用于集团公司下属单位编码或乡镇所属单位编码。如:某矿业集团—02000,下属某某矿—02001,某乡镇企业—50001。
经济类型码2位,编码第14-15位。编码原则见GB/T 12402-2000《经济类型分类与代码》。如:内资-10,国有全资-11,股份合作-13,港、澳、台投资-20,内地和港澳台合作-22,国外投资-30,中外合资-31,外资-33等。
单位特征码1位,编码第16位。如:1-基建,2-生产,3-运输,4-储存,5-中介,6-事业,7-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8-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9-相关安全生产行业管理机构,0-安全生产委员会。
异地码1位,编码第17位。用于标识单位的所在地情况。“0”表示下属单位与集团公司同在一个行政区划,“1” 表示下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不在同一个行政区划。
特别说明:当异地码为“1”时,使用辅助码表说明,辅助码表结构如下:

数据项 类型 长度 取值范围及限定条件
单位名称编码 字符 17
单位名称 字符 30 填写单位标准名称
实际所在行政区划码 字符 6 同“行政区划代码”



安全生产监督监察相关
数据元素编码(试行)
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技术指导书(二)-2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局

二○○四年八月


一、 适用范围
本指导书规定了安全生产监督监察相关数据元素的编码标准。
本指导书适用于安全生产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所涉及的各级行政、企事业、中介单位的安全生产信息系统。
二、 编码方法
(一)目的
数据元素的编码主要用于对安全生产监督监察相关数据进行统一的数字化管理。建立规范化、标准化的数据字典,在安全生产监督监察领域内,实现高度信息共享。
(二)方法
数据元素分类采用了线分类法,将指标体系划分为门类、大类、小类、亚小类和顺序码五级。与此相对应,本体系编码主要采用层次编码法:






数据元素的编码为11位阿拉伯数字,包含:行业码、大类码、小类码、亚小类码、顺序码。
三、 编码原则
(一)行业码
行业码共2位,编码第1-2位。用于说明此数据元素描述的行业。编码原则引用GB/T 475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取国民经济行业代码前两位。如:煤炭开采和洗选业—0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94, 危险化学品行业—99,烟花爆竹行业—38,民爆器材行业—64。
(二)大类、小类、亚小类及顺序码
大类、小类、亚小类、顺序码依据等级制和完全十进制,用4层9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大类由两位数字表示,从 01开始按升序编码,最多编到99;小类由两位数字表示,从01开始按升序编码;亚小类由两位数字表示,从01开始按升序编码;顺序类由三位数字表示,从001开始按升序编码。
在大类码中暂有下列定义:
01— 基本情况
02— 综合指标
03— 安全生产远程监测系统技术方案
04— 地理信息系统
在顺序码中有下列定义:
001-记录ID
002-单位名称编码
003-单位名称
举例说明:
对于“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情况指标体系数据结构及代码”中“06010202002”的解释如下:
“06”表示行业码——“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0601”表示大类——“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情况指标体系数据结构及代码”
“060102”表示小类——“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情况指标体系数据结构及代码”中的“煤矿图形元素分类代码”
“06010202”表示亚小类——“煤矿图形元素分类代码”中的“矿井通风系统图”
“06010202002”表示具体指标顺序——“矿井通风系统图”中的煤矿“单位名称编码”。
注:
如果大类或小类或亚小类不再细分,则它们后面的代码补“0”直到第十一位。各层尽可能留有空码,以适应今后增加或调整类目需要。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土地管理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清产核?

北京市财政局 市土地管理局 市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土地管理局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市土地管理局 市


各区、县、局、总公司(集团公司):
现将《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关于印发清产核资中土地估计实施细则〉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执行。
一、1993年已进行清产核资的企业、单位和1995年进行清产核资的企业、单位,在进行土地估价工作时,仍按京清办〔1994〕23号文规定的地产类别划分和地产核资类别标准执行。
二、1994年已进行清产核资的企业、单位,在填报衔接表(财清企衔表01—2)时应依据1994年市清产核资办公室批复的土地估价金额,并剔除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印发的《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暂不估价的土地价值后填列

三、各企业、单位无论是进行估价的土地或是暂不估价的土地,都应认真清查所占用土地的数量,并如实填报有关报表。

附件:财政部 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实施细则》的通知财清〔1994〕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清产核资办公室、财政厅(局)、土地管理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清产核资办公室和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现将《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和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在清产核资工作中执行,并请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建议及时上报。

附: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土地资源的管理,全面评价企业实力,促进理顺产权关系,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工作方案”的通知》(财清〔1994〕13号文)和国家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清产核资中的土地估价是指各企业和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简称“企业、单位”,下同)对所使用的国有土地进行全面清查后,在弄清权属、界线和面积等基本情况的基础上,依据国家统一规定的土地估价技术标准,由企业、单位自行或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机构评估
所使用土地的基准价格。
第三条 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范围主要是各地区、各部门参加清产核资的企业、单位使用的土地,包括清产核资企业、单位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举办国内联营、股份制企业使用的国有土地。
第四条 企业、单位使用下列土地暂不估价:
(一)已用经过评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投资或入股举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使用的土地;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其出让金不低于所在地土地基准地价的土地;
(三)已进行或拟准备进行职工住房制度改革的房屋占用的土地;
(四)国有企业中的农、林、牧、渔业用地;
(五)已列入国家搬迁计划的“三线”企业、单位使用的土地;
(六)不在城镇内的各类军工等企业使用的土地;
(七)土地使用权尚未明确的土地;
(八)铁路、民航、机场、港口、公路等交通基础设施占用土地,以及靶场、试验场、危险品储存地作业区、采矿、采油用地和高压线路、通讯线路、输油管线等占用的土地。
(九)其它由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暂不列在估价范围的企业占用的土地。
第五条 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工作由各级政府清产核资机构与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县以上,下同)共同组织,分工负责。
在全面展开土地估价工作前,各地区、各部门清产核资机构应主动商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在1994年选择部分不同类型的清产核资企业进行试点,以便取得经验,有序全面推开。1994年进行企业改制的必须对所使用的土地进行估价工作,其余的清产核资企业、单位土地估价工作
于1995年全面展开;以前年度已进行清产核资的企业、单位应在1995年对土地估价工作进行补课。
第六条 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工作,原则上由参加清产核资企业、单位自行依据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制订并经同级人民政府确认的城镇土地基准地价和宗地标定地价修正系数进行。没有制订土地基准地价和宗地标定地价修正系数的城镇所在地清产核资企业、单位,可以采用宗地地价直接
评估法进行。
第七条 城市基准地价的评估和宗地标定地价修正系数的制订工作,由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试行)等有关规定组织进行,并负责有关确认工作。
(一)已完成基准地价评估和宗地标定地价修正系数制订的城镇,原则上可由企业自行以基准地价为基础,并以宗地标定地价修正系数方法评估。
提供基准地价和宗地标定地价修正系数的机构或单位只能向企业、单位核收印制基准地价及宗地标定地价修正系数资料的成本费用。收取标准应由当地物价管理机构核批。
(二)尚没有完成基准地价评估和宗地标定地价修正系数制订的城镇,由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抓紧组织进行测算,予以确认,以保证1995年本城镇所在地清产核资企业进行国有土地的估价工作。
(三)由于客观原因在全面清产核资期间仍不能完成土地基准地价评估和宗地标定地价修正系数制订的城镇所在地企业、单位的土地估价,可以根据自身条件自行或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机构采用宗地地价直接评估法进行。
企业、单位采用宗地地价直接评估法因技术力量不足或资料收集困难,委托具有土地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其中介机构对清产核资中的土地评估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30%计收评估费。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基准地价”是指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评估并经同级人民政府确认的城镇所在地各级土地或均质地域及其商业、工业、住宅等土地利用类型的土地使用权单位面积平均价格。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宗地标定地价修正系数”是指由土地管理部门组织测算并经同级人民政府确认的对城镇宗地土地使用权进行估价时的因素条件修正系数。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宗地地价直接评估法”是指市场比较法、收益还原法和成本逼近法等。直接评估法评估地价的标准、程序等应按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试行)的要求进行。
(一)市场比较法适用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土地交易案例比较多,土地市场活跃的地方。
(二)收益还原法适用于有租金收入或经营收入,并通过确定总费用计算出纯收益的土地。
(三)成本逼近法适用于缺乏市场交易案例,无法计算收益的开发区以及独立工矿区的土地。
第十一条 为便于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工作的实施,根据城镇特点、土地利用类型经济效益的差异和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在清产核资土地估价中统一将土地利用类型划分为商业、工业(含仓储)、住宅用地三大类。评估的地价统一为土地基准价格,不作为企业、单位产权变动时土地
的实际价格。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统一清产核资中城镇土地估价的各项参数。
第十二条 企业、单位的土地估价工作应首先制订具体方案,内容包括:
(一)企业、单位根据当地土地估价标准和工作要求,确定估价方法;
(二)企业、单位根据自身人员和技术条件,结合当地土地估价的技术要求等,提出自行或委托进行估价的方案;
(三)企业、单位进行土地估价的具体时间安排;
(四)企业、单位土地估价工作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安排。
第十三条 土地估价工作程序:
(一)各级政府清产核资机构与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共同对企业、单位土地估价专业人员组织进行政策、方法、技术培训。
(二)企业、单位成立土地估价工作小组。
(三)土地估价单位收集下列与土地估价有关的资料。
1.征地或受让土地原始资料。
2.土地清查结果,包括地籍图、土地登记证明文件、土地清查报表等。
3.本企业、单位的土地条件资料。
4.本地区基准地价及宗地标定地价修正系数等土地估价成果。
5.本地区市场地价资料。
6.影响本企业、单位地价的其它因素资料。
7.其它资料,包括当地土地估价的各种有关参数。
(四)企业、单位对使用的土地依据有关资料、标准进行预先测算,摸清基本情况,验证技术方法,做到心中有数。
(五)依据收集的土地估价资料和当地的具体规定,按确定的估价方法和估价方案具体组织进行。
(六)企业、单位进行土地价格评估后,要写出土地估价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工作组织、资料来源、估价程序与方法、估价结果等。
(七)企业、单位依据其使用的土地面积、利用类型和估价结果填报“土地估价结果申报表”,格式见附表。
(八)上报土地估价报告和土地估价结果申报表,作为有关部门认定审批土地估价结果的依据。
第十四条 企业、单位将土地估价报告和土地估价申报表,经企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报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确认。
第十五条 土地管理部门收到企业、单位的土地估价报告和土地估价申报表后,对企业、单位土地估价结果组织确认。确认的主要内容有:
(一)土地使用权取得是否合法;
(二)土地估价方法应用是否符合规定;
(三)土地估价资料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四)土地估价结果的准确性和地价水平的空间变化规律的合理性;
(五)需要确认的其它内容;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确认过程中,不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 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的企业、单位的土地资产评估结果,由同级清产核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批复。
第十七条 企业、单位依据同级清产核资机构下达的批复文件,相应调整帐务。帐务处理方法按财政部的另行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各级清产核资机构汇总上报各企业、单位土地估价结果,报上一级清产核资机构,并抄同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中央企业的土地,估价结果先经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审核,再报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由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复审(有异议的,要商国家土地管理局同意)汇总后报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帐务审批。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工作方案》和本实施细则,结合国家其它有关规定和当地(本部门)情况,制订当地(本部门)的土地估价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和国家土地管理局共同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土地估价结果申报表(略)



1995年5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归国华侨要求与越南籍配偶离婚问题如何处理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归国华侨要求与越南籍配偶离婚问题如何处理的批复

1982年9月25日,最高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法民(82)第103号函收悉。归国华侨要求与越南籍配偶离婚的问题,经研究,我们同意你院的意见,即这类离婚问题,应由人民法院作涉外案件立案并按照我院(80)法民字第6号批复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