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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5年度水运工程质量奖评选活动的通知

时间:2024-07-03 14:44: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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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5年度水运工程质量奖评选活动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水发[2005]194号



关于开展2005年度水运工程质量奖评选活动的通知


各有关施工企业:
为增强工程建设创优意识,推动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提高水运工程质量整体水平,我部决定组织2005年度水运工程质量奖评选活动,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交通部水运工程质量奖的工程项目,应是具有相对独立的生产和使用功能,项目基建程序完整,设计合理,管理严格,工程质量优良,科技含量高,达到国内水运工程先进水平,在2001年5月1日至2004年5月1日通过工程项目批准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有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的水运工程项目。
  二、本次水运工程质量奖评选的主要项目为:港口工程、航道工程(包括疏浚、航道治理、通航建筑物等)、修造船工程(船坞、船台、滑道)以及与港口、航道工程相关的其他水工、疏浚和土建(包括道路、堆场)工程,或其他采用新结构、新技术、新工艺, 对发展交通运输具有重要意义的工程。
三、符合评选条件、拟参加评选的工程项目应由施工总包单位或主办施工单位申报。申报的工程项目要有项目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质量的评价意见。
四、申报材料包括交通部水运工程质量奖申请表(附后)和附件。申报单位应如实填写申请表,同时提供真实、完整的附件材料。附件包括:工程报建的批准文件、工程承包合同、工程监理服务合同、工程质量等级核定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工程项目获局级以上优质工程奖励等的复印件及能反映工程概况的主体工程平面、剖面图,工程照片(或录像、光盘等多媒体视听材料)。申请表一式十份,附件一套。
五、我部委托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组织本次交通部水运工程质量奖的初评。初评组负责审查材料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检查,提出初评意见后报部审定。申报材料应在2005年7月15日之前报到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邮政编码:100736),愈期不再受理。
联系人:交通部水运司
      王世超 010-65292770
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
      陈 萍 010-65292701
  六、审定结果以部文公布并授予证书和奖状。各获奖单位(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在工程建设中作出贡献的职工一次性物质奖励。
  附件:交通部水运工程质量奖申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五年五月十七日


附件:
交通部水运工程质量奖申请表



项目名称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全称) 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
建设单位
勘察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主办施工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
主要参建单位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性质
设计起始时间 合同工期
开工时间 竣工时间
竣工验收时间 主持验收单位
设计概算(合同价) 竣工决算(结算价)
设计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设计规模及主要工程量



申报理由
工程质量情况 验收评定的单位工程(或分项工程) 总数 合格品 优良品 优良率
整个工程 按个数计
水工工程 按个数计
设备安装 按个数计
建筑工程 按个数计
按面积计
工程建设质量情况概述



工程概况及说明



勘察设计主要优缺点
施工主要优缺点


主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情况表
序号 单位(分部)工程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位、分部(分项)工程评定 备注
项数 优良项数 质量等级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情况表
序号 单位(分部)工程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位、分部(分项)工程评定 备注
项数 优良项数 质量等级
一 水工工程
1 单位工程
1) 分部工程
……
二 设备安装
1 单位工程
……
三 建筑工程
1 单位工程
……
四 疏浚工程
1 单位工程
……
五 其他工程
1 单位工程
……
合计




工程质量鉴定意见鉴定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建设(使用)单位意见建设(使用)单位盖章年 月 日



初评组意见初评组主持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交通部水运工程质量奖审定组意见 年 月 日



申报附件目录


填表说明
1、 项目名称要写全称,建设地点和建设、设计、监理、主办施工单位地点必须详细填写。建设性质栏填写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
2、 设计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栏,填写交通行业有代表性的可比技术经济指标。
3、 申报理由栏,根据“交通部水运工程质量奖”评选条件,对申报工程予以说明。并简要介绍申报单位的情况。
4、 工程质量情况栏,若申报工程项目是由多个单位工程组成,则填写验评的单位工程,申报工程项目是一个单位工程,则填写验收评定的分项工程。
5、 主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栏,主要指施工企业合理组织施工,在缩短工期、节省劳力、节约材料、降低成本和保证质量等方面取得的综合效果,以及工程所产生的社会效益。


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兴建长江三峡工程的议案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兴建长江三峡工程的议案

长江是我国第一大河,流域面积占全国总面积的19%,养育着全国三分之一的人口,工农业总产值约占全国的40%,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长江中下游的洪水灾害历来频繁而严重。新中国建立以来,国家在长江流域进行了大规模的防洪建设,对保障中下游地区的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很大作用。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长江资源还没有很好开发利用,水患尚未根治,上游洪水来量大与中下游河道特别是荆江河段过洪能力小的矛盾,依然十分突出,两岸地面高程又普遍低于洪水位,一旦发生特大洪水,堤防漫溃,将直接威胁荆江两岸江汉平原和洞庭湖区的1500万人口和2300万亩良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和一批重要的大中城市、工矿企业和交通设施,将会遭受巨大损失,严重影响国民经济全局。这是我们国家的心腹大患。
如何解决长江的防洪问题,更好地开发长江资源,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一直很重视,社会各界也十分关注。经过几十年来的治理实践和对各种意见、方案的反复研究和论证,解决长江中下游的防洪问题,必须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兴建三峡工程是综合治理的一项关键性措施。三峡工程兴建后,可将荆江河段防洪标准由目前的十年一遇提高到百年一遇;配合其他措施,可以防止荆江河段发生毁灭性灾害;还可减轻洪水对武汉地区及下游的威胁。同时,三峡工程还有发电、航运、灌溉、供水和发展库区经济等巨大的综合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三峡工程建成后年发电量840亿千瓦·时,占目前我国年发电总量的八分之一,可为华东、华中和川东地区的经济发展提供重要的能源;可以大大提高川江航道通过能力,万吨级船队有半年时间可直达重庆,为发展西南地区的经济和繁荣长江航运事业创造条件。三峡工程还有利于长江中下游城镇的供水,有利于南水北调。总之,三峡工程的兴建,对加快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提高综合国力,具有重要意义。
国务院对兴建三峡工程历来采取既积极又慎重的方针。近40年来,有关部门和大批科技人员对三峡工程做了大量的勘测、科研、设计和试验工作。特别是1984年以来,社会各界提出了许多新的建议和意见。一些同志本着对国家、人民和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精神,对库区百万移民的安置、生态与环境的保护、上游泥沙的淤积、巨额投资的筹措和回收等疑难问题,从不同角度提出各自的意见,这些意见对于开拓思路,增进论证深度,完善实施方案,起到了十分有益的作用。
经过多年的研究、论证和审查,三峡工程坝址选在湖北省宜昌县三斗坪镇。工程的拦河大坝全长1983米,坝顶高程185米,最大坝高175米。水库正常蓄水位175米,总库容393亿立方米。水电站总装机容量1768万千瓦。工程静态总投资570亿元(1990年价格)。主体工程建设工期预计15年。工程建设第九年,即可发电受益,预计在工程建成后不太长的时间里,即能偿还全部建设资金。国务院三峡工程审查委员会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三峡工程建设是必要的,技术上是可行的,经济上是合理的,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力是可以负担的。
三峡工程规模空前,技术复杂,投资多,周期长,特别是移民难度很大。对于已经发现的问题要继续研究,妥善解决,对今后可能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有足够的思想准备。要谨慎从事,认真对待,使工程建设更加稳妥可靠,努力把这项造福当代、荫及子孙的事情办好。
国务院常务会议经过认真讨论,同意建设三峡工程。建议将兴建三峡工程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由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的实际情况和国家财力物力的可能,选择适当时机组织实施。
请审议。
国务院总理 李鹏
1992年3月16日




关于外汇管理查处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外汇管理查处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1986年1月1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外汇管理,严肃国家外汇管理法制,根据国务院一九八○年十二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国发〔1985〕38号《关于加强外汇管理的决定》和国务院批准的《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现对查处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问题特作如下规定:
一、以“内联”为名变相买卖外汇。
国家外汇管理局一九八四年九月十九日制订的《关于用留成外汇在国内联合经营生产、贸易、劳务或服务业务的外汇管理试行办法》(简称《试行办法》)规定,参加内联的单位必须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试行办法》还规定,参加内联的外汇投资方必须是用本单位自有留成外汇额度购成现汇参加联营。
参加联营的单位违反上述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即构成变相买卖外汇:
1.内联合作经营项目未经营完毕就以预付定金、暂付款、暂借款、押金、保证金等名义支付了内联合同(或协议)中预定的人民币利润。
2.内联合作经营项目未经营完毕就将外汇投资方的本金先行支付。
3.内联合作经营项目没有经营成果就给外汇投资方支付了部分人民币利润。或虽有部分经营成果,但支付给外汇投资方的人民币利润超过了外汇投资方应得的部分。
4.内联合作经营项目未经营完毕就用与内联经营项目无关的物资抵付内联合同中预定的人民币利润。或虽然是属于内联经营项目的物资,但没有经过经营,没有体现出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
5.虽然是在实际经营期限以后支付的人民币利润,但不是以实际盈亏情况为分利标准,而按事先确定的金额支付人民币利润的。
6.内联中的外汇投资方没有用本单位自有留成外汇额度购成现汇参加联营,而直接以外汇额度投资。
7.其它以“内联”为名变相买卖外汇的。
二、其它非法买卖外汇行为。
1.单位、企业间调拨、转让外汇额度向用汇单位收取人民币的。
2.以弥补出口亏损为名向用汇单位收取人民币的。
对于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用于弥补计划外出口亏损,并专项上交了地方财政,而企业、单位没有得到好处的,可以不予没收其非法收入或罚款(有关分局应单独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这仅限于计划外出口所得留成外汇。上述规定只限于在一九八五年八月二十日,国家外汇管理局(85)汇管汇字第628号通知下达以前。对“通知”下达后仍收取人民币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罚。
3.代理进口方用其自筹外汇为委托方支付货款后收取人民币的。
4.金融机构发放外汇贷款,又以投资为名除收取本息外还要分红的。
5.其它非法买卖外汇行为。
三、案件查处权限的划分。
1.分局负责查处本地区发生的案件。除北京外,驻地方的中央单位发生的案件,由其所在地分局负责查处。案件当事人不是同一地区的,由当事人所在地分局分别处理。
2.套汇,由套入方所在地分局负责查处。逃汇,由逃汇当事人所在地分局负责查处。非法买卖外汇,由卖出方所在地分局负责查处。倒买倒卖外汇的,第一卖方由其所在地分局负责查处;第二卖方(倒卖方),由倒卖方所在地分局负责查处。非法以外币计价结算的,由收取外汇方所在地分局负责查处。其它违法行为,由主要当事人所在地分局负责查处。
3.几个分局都有权查处的案件,各分局应互相协作,联合办案,可一方为主他方为辅,亦可共同负责,各分局负责处理应由自己处理的当事人。
4.查处权限有争议的案件,由上级外汇管理局指定的分局负责查处。
5.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查处在京中央单位的案件,和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协助、配合办理的其它案件。
6.复议案件的受理权限。二级分局受理支局查处案件的复议;一级分局受理二级分局查处案件的复议;国家外汇管理局受理一级分局查处案件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自己查处案件的复议。
四、案件处罚的财务处理和收交办法。
1.关于非法买卖外汇的非法收入的计算。凡通过中国银行调剂的违法案件,以当时国家规定的调剂价格为计算起点,凡超过调剂价格的部份均属非法收入。未通过中国银行调剂的,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发生的案件,贸易外汇以贸易外汇内部结算价为起点,非贸易外汇以国家公布的人民币汇价为起点;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后发生的案件,一律以国家公布的人民币汇价为计算起点,超过部分均属非法收入。计算非法收入的人民币汇价,一律以案件发生时国家公布的汇价中的卖出价为准。
2.经过调查核实确定的非法收入,不论是否已按排或支配使用,应全部追缴。
3.对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罚没款,由外汇管理局负责按企业隶属关系上交。属地方企业、单位的罚没款交地方财政;凡中央在地方的企业、单位的罚没款项,由所在地分局负责收缴后上交国家外汇管理局,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上交国库。在这次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中查出的中央企业的非法卖外汇收入的处理,按财政部(85)财检字第3号文件规定由各分局负责罚没并就地交入中央金库。
五、和有关部门的配合问题。
查处外汇领域的违法案件,绝不是外汇管理部门孤军作战能解决的问题。我们不仅要协同配合审计、工商、海关、公安等部门,还要同财政、金融等有关部门紧密配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除应按照国务院国发〔1985〕38号《关于加强外汇管理的决定》的规定,对机关、团体、企业单位议价买卖外汇和用外汇倒卖进口的物资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外,还应严格按照一九八五年三月二十五日国务院批准的《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规定,对违反外汇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凡大案、要案涉及党纪的应及时向党的纪检部门汇报。涉及刑事犯罪的要将案件移送给司法机关处理。对各有关部门检查出的涉及到违反外汇管理的案件,要积极配合,提供并说明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
六、本规定仅就《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的部分条款规定作了解释说明,对一九八五年查处工作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作了规定。各级外汇管理局应以《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和“关于外汇管理查处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主要依据来进行查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