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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2003年)

时间:2024-05-28 07:56:4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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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2003年)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2003年2月27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一、为了加强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制度建设,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宪法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守则。
  二、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三、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宪法、法律、法规和科学文化知识,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依法行使职权的能力。
  四、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切实履行职责,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努力工作,积极参政议政,其他社会活动要服从常委会工作需要。
  参加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从事所在委员会的工作,遵守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五、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者其它原因不能出席的,须通过常委会办公厅向主任请假。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应就会议议题认真阅读文件,做好审议准备。
  六、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依法行使监督职权,按规定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和执法检查。
  七、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密切联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自觉地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八、常委会组成人员要遵守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和其它有关程序性的规定,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依法行使职权。
  九、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严守国家机密,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十、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提高廉洁从政的自觉性,严格要求自己,做反腐倡廉的表率,积极推进反腐倡廉法制化建设。









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应急保障预案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


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应急保障预案的通知
  
国测成字〔200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局所属各单位,机关各司(室):

  为健全国家测绘应急保障工作机制,加强测绘应急保障管理,有效整合利用国家测绘资源,提高测绘应急保障能力,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我局制定了《国家测绘应急保障预案》。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测绘局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


  国家测绘应急保障预案

  为健全国家测绘应急保障工作机制,有效整合利用国家测绘资源,提高测绘应急保障能力,为国家应对突发事件提供高效有序的测绘保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制定本预案。

  1 应急范围

  1.1 保障任务

  测绘应急保障的核心任务是为国家应对突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高效有序地提供地图、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公共地理信息服务平台等测绘成果,根据需要开展遥感监测、导航定位、地图制作等技术服务。

  1.2 保障对象

  国家测绘应急保障对象是:

  (1)党中央、国务院;

  (2)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及国务院有关部门;

  (3)重大突发事件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4)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5)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其他相关单位或组织。

  1.3 应急响应分级

  除国家突发事件有重大特殊要求外,根据突发事件救援与处置工作对测绘保障的紧急需求,将测绘应急响应分为两个等级。

  (1)Ⅰ级响应

  需要进行大范围联合作业;大量的数据采集、处理和加工;成果提供工作量大的测绘应急响应。

  (2)Ⅱ级响应

  以提供现有测绘成果为主,具有少量的实地监测、数据加工及专题地图制作需求的测绘应急响应。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成立国家测绘应急保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统筹、组织全国测绘应急保障工作。国家测绘局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局机关各司(室)和局所属有关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组成。

  2.2 办事机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测绘成果管理与应用司,作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承担测绘应急日常管理工作。测绘成果管理与应用司司长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2.3 工作机构

  局直属事业单位为国家测绘应急保障主要工作机构,承担重大测绘应急保障任务。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主要负责应急测绘成果提供、数据处理与加工、应急地理信息服务平台运行、维护与更新等任务。作为国家测绘应急保障的常设机构单位,设置专门机构,确定专职人员,负责重大突发事件跟踪报告等测绘应急信息及保障日常工作。

  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主要负责应急技术保障、应急航摄任务的具体实施及其数据加工处理、专题图制作等任务。

  中国地图出版社负责公开出版发行的应急地图产品的储备与提供等任务。

  其他局属单位根据总体部署,承担相应测绘应急保障任务。

  国家应急测绘中心成立后,本预案将依据其职能调整相关职责。

  2.4 地方机构

  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应急保障工作,成立本级测绘应急保障领导和办事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统筹、组织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测绘应急保障工作。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调集整理现有成果、采集处理现势数据、加工制作专题地图,并及时向国家测绘局提供。

  2.5 社会力量

  具有测绘资质的相关企、事业单位作为国家测绘应急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总体部署,承担相应测绘应急保障任务。

  3 应急响应

  3.1 应急启动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或者收到国家一级、二级突发事件警报信息、宣布进入预警期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迅速提出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由领导小组组长宣布启动Ⅰ级响应,分管测绘成果的副组长宣布启动Ⅱ级响应。响应指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各有关部门、单位。

  各有关部门、单位接到指令后,应迅速启动本部门、单位应急预案。并根据职责分工,部署、开展测绘应急保障工作。

  3.2 应急响应

  3.2.1 Ⅱ级响应

  (1)基本要求

  承担应急任务的有关部门、单位人员、设备、后勤保障应及时到位;启动24小时值班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迅速与相关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沟通,与事发地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取得联系,并保持信息联络畅通。

  (2)成果速报

  在Ⅱ级响应启动后4小时内,组织相关单位向党中央、国务院及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提供现有适宜的事发地测绘成果。

  (3)成果提供

  立即开通测绘成果提供绿色通道,按相关规定随时受理、提供应急测绘成果。

  (4)专题加工

  根据救援与处置工作的需要,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局部少量的航空摄影等实地监测;收集国家权威部门专题数据;快速加工、生产事发地专题测绘成果。

  (5) 信息发布

  如确有需要的,可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适时发布事发地应急测绘成果目录及能够公开使用的测绘成果。

  3.2.2 Ⅰ级响应

  (1)启动Ⅱ级响应的所有应急响应措施。

  (2)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差、请假的,必须立即返回工作岗位;确实不能及时返回的,可先由主持工作的领导全面负责。

  (3)根据国家应急指挥机构的特殊需求,及时组织开发专项应急地理信息服务系统。

  (4)无适宜测绘成果,急需进行大范围联合作业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报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及时采用卫星遥感、航空摄影、地面测绘等手段获取相应测绘成果。

  (5)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分别负责综合协调、成果提供、数据获取、数据处理、宣传发动、后勤保障等工作,并将应急工作进展及时反馈领导小组办公室。

  3.3 响应中止

  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政府宣布停止执行应急处置措施,或者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后,由领导小组组长决定中止Ⅰ级响应,分管测绘成果的副组长决定中止Ⅱ级响应。响应终止通知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继续配合突发事件处置和恢复重建部门,做好事后测绘保障工作。

  3.4 涉密测绘成果管理

  应急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申请使用人应按规定及时补办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审批手续;并严格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及测绘法律法规做好测绘成果的保管使用工作。对不具备长期保管条件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或事发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其在任务结束后,按规定程序将所领用的涉密测绘成果进行销毁处理并报备。

  4 保障措施

  4.1 制定测绘应急保障预案

  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局所属有关单位应制定本部门、本单位测绘应急保障预案,报国家测绘局备案。并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预案演练,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一次。

  4.2 组建高素质测绘应急保障队伍

  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要求建立测绘应急保障专家库,根据实际需要协调有关专家为测绘应急保障决策及处置提供咨询、建议与技术指导;各单位遴选政治和业务素质较高的技术骨干组成测绘应急快速反应队伍。
  
  4.3 测绘应急保障资金

  根据测绘应急保障工作需要,结合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将应急保障工作所需资金纳入预算,对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

  4.4 做好测绘应急保障成果资料储备工作

  全面了解掌握测绘信息资源分布状况,完善测绘数据共享机制;收集、整理突发事件的重点防范地区的各类专题信息和测绘成果,根据潜在需求,有针对性地组织制作各种专题测绘产品,确保在国家需要应急测绘保障时,能够快速响应,高效服务。

  4.5 建设应急地理信息服务平台

  在全国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基础上,根据中办、国办(国务院应急办)、国家减灾委、国家防总及公安、安全等有关部门的特殊要求,开发完善应急地理信息服务平台,提高测绘应急保障的效率、质量和安全性。

  4.6 完善测绘应急保障基础设施 

  规划建设全国性测绘应急技术装备保障系统,并建立突发事件测绘应急服务装备快速调配机制。重点推进测绘卫星体系项目建设,加快测绘应急生产装备和设施更新,联通政府内网,改造与扩容测绘专网,提高测绘应急保障服务能力。

  4.7 加快测绘应急高技术攻关

  深入研究应急测绘信息快速获取、处理、服务技术,实现“3S”与网络、通讯、辅助决策技术集成。

  4.8 确保通讯畅通

  充分利用现代通讯手段,建立国家测绘应急保障通讯网络,确保信息畅通。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编制国家测绘应急保障工作通讯录,并适时更新。

  5 监督与管理

  5.1 检查与监督

  应急响应指令下达后,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所属单位测绘应急保障执行时间和进度进行监督,及时发现潜在问题,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测绘应急保障任务。

  5.2 责任与奖惩

  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测绘应急保障的第一责任人。国家测绘应急保障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对在测绘应急保障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人员,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对在国家测绘应急保障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5.3 宣传和培训

  通过有关媒体,及时对国家测绘应急保障工作进行报道。定期对测绘应急保障人员进行新知识新技术培训,提高其应急专业技能。

  5.4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国家测绘局将定期组织对各地区各单位测绘应急保障预案及实施进行检查评估。

  6 附则

  6.1 名词术语解释

  突发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

  测绘应急保障:指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为国家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的测绘保障活动。

  6.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安庆市市直部门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安庆市市直部门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庆市市直部门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安庆市市直部门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优化财政资源配置,加快财政支出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安徽省省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和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加强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 (财预〔2010〕130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直部门财政结转和结余资金,是指与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部门、单位”)在预算年度内,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和追加预算,在预算当年未列支出的资金,以及由财政部门管理的财政专项资金帐户当年未列支出财政资金。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项目支出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工作终止,当年剩余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部门、单位应加强支出预算执行管理,加快支出进度,切实减少年度项目预算结转。

第二章 结转结余资金的管理

第四条 原则上项目支出资金应在当年使用完毕,因政策形势变化等原因,部门、单位预计年底可能形成资金结转的项目,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提出调减当年预算或调整用于本部门预算执行中新增重点支出项目的建议,并履行规定审批程序。对确需结转使用的,由部门、单位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可结转下年继续安排使用,但下年仍未使用完毕的,原则上全部收回财政预算。

  第五条 项目支出结余,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1)属省级以上专项补助项目支出结余,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全部收回市级财政预算。(2)属市级预算安排项目支出结余,全部收回市级财政预算。(3)基本建设项目支出结余,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工程竣工后结余项目资金,经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由市财政按投资来源比例收回市级以上财政性资金。

  第六条 部门预算安排的政府采购项目支出结余,收回财政预算。

  第七条 人员经费结余,对纳入财政工资统发的部门、单位,年终清算后全部收回财政预算;对未纳入财政工资统发的部门、单位,由部门、单位按规定安排使用。日常公用经费结余,全部由部门、单位按规定安排使用。

第八条 部门、单位在编制下一年度支出预算时,如要求新增基本支出,应先动用基本支出结余资金,结余资金不足以安排时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增加预算。对基本支出结余资金规模较大的部门,财政部门将按照一定比例对其结余资金进行统筹,作为安排该部门下一年度基本支出预算的资金来源。

第三章 结转和结余资金的审核确认

第 第九条 预算年度结束后,各预算单位与财政部门对财政支出资金进行逐笔核对,主管部门对本部门和所属预算单位当年和累计的结转和结余资金(含国库集中支付形成的结转结余资金)进行逐项清理汇总,对形成结转和结余的原因进行分析说明,于1月20日前,将《xxxx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表》和有关说明文件报送财政部门。

第十条 财政部门负责对预算单位结转和结余资金数额及有关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审核确认,于2月底前将审核意见通知预算单位,同时对批准结转继续使用的资金下达预算追加指标。

第四章  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要完善体制机制,从源头上提高预算编制的准确性和预算的可执行性,从根本上减少结转结余资金。强化预算执行管理措施,督促和配合部门、单位加快预算支出进度,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部门、单位在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财政部门要责成其纠正,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相关规定,通过调减部门预算等方式将资金收回。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制度,完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取消执收部门、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过渡账户。执收部门、单位收取的所有政府非税收入,按规定统一缴入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专户,通过汇缴结算专户定期划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部门结转结余资金的核查,审计机关要加强部门结转结余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对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政府性基金和列收列支专项收入项目的结转和结余资金,按照基金和专项收入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