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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加强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时间:2024-07-05 05:09: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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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加强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水利部


关于切实加强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当前全国安全生产形势严峻,航空、交通、煤矿等恶性事故连续发生,给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江泽民总书记等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对“5·7”空难事故救援和调查工作作出重要指示,5月8日朱镕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第五十八次常务扩大会议,专门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和各企业都要切实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高度重视和集中精力抓安全生产,坚决采取有力措施,防止各类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近年来,水利系统通过强化安全监督管理,有效地控制了重大伤亡事故,但是仍然存在不少事故隐患,小型水库垮坝和水利施工、车船交通等事故时有发生,随着水利投资的加大和水利改革的深入,水利安全生产面临新的形势,防范事故任务十分艰巨。根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结合水利行业特点,对切实加强水利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切实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

  全国水利系统各级领导要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切实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进一步增强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高度重视,集中精力抓安全生产,做到为官一任,保一方平安,确保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各单位要认真学习和传达贯彻国务院会议精神并真正落到实处,克服麻痹思想、松懈情绪和侥幸心理,根据本单位实际,采取有效措施,集中精力坚持不懈地抓好水利安全生产工作,为完成今年各项水利建设和改革任务营造良好的环境。各流域机构、勘测设计和科研单位在机构改革中,安全生产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要确保机构改革期间安全生产工作能够正常有效开展,做到思想不乱,管理不断,队伍不散。


二、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分解责任,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岗位、每一个人。单位行政一把手要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要加强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对管理不严,责任制不落实,有章不循,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发生责任事故的有关领导和责任人,要严肃查处,追究责任,决不姑息迁就。


三、组织开展全面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止发生各类重大安全事故

  要立即以防汛抗旱、水库管理、水利施工、车船交通、水库旅游、防火防爆等为重点,组织开展一次全面彻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在各单位自查后,上级主管部门要认真核查和抽查,部将于6月份组织检查组到部分流域和省份进行安全生产检查。这次安全检查的重点,一是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二是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和边远地区中小水库管理情况;三是油库、炸药库、锅炉、压力容器等易燃易爆场所和设备的安全管理情况;四是各类车辆、船舶的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情况;五是水库旅游和游乐设施的安全管理情况;六是职工,特别是民工的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遵章守纪情况等。安全检查要有检查记录和签字,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防止发生各类重大安全事故。

四、立足于防大汛、抗大洪,确保安全度汛

  目前,南方地区已值汛期,北方地区汛期也即将来临。各单位要做好防汛的各项准备工作,落实各级领导安全度汛工作责任制,抓紧水毁工程修复和堤防险工险段隐患处理,完善江河、水库防洪调度方案,补充储备防汛抢险物资,落实蓄滞洪区运用措施,开展汛前安全检查,做到领导、组织、队伍、预案、物料五落实。在建水利工程要抓紧制订应急度汛的措施,落实安全责任制和各项安全度汛措施。

  山区和沿海地区要做好山地灾害和防台风工作,加强防灾宣传,普及防灾知识,提高群众防灾意识。山地灾害多发地区要警惕突发性暴雨、山洪诱发山体滑坡、崩塌和泥石流灾害,及时转移危险地区居民,沿海地区要抓紧制订和完善防台风预案,落实各项防范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五、认真抓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和在建水利工程施工安全工作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水库安全度汛工作,汛前要完成度汛应急工程建设,加快病险水库、堤防、涵闸除险加固工作,防止突发性大强度局部暴雨引起的中小型水库垮坝。要加强水库的安全管理,各类水库都要制订安全度汛计划,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及时掌握水库运行情况,加强汛期值班和巡查,严格执行上级批准的度汛方案。对病险水库,影响城镇和交通干线的位置重要的水库,边远地区的中小水库以及重要堤防,特别是穿堤建筑物,要开展一次再检查、再落实,消除隐患。要警惕局部暴雨和地震灾害等突发性事件对水库造成的危害,预筹对策,确保安全。

  水利工程建设和施工单位要高度重视施工安全生产,加强施工安全管理和检查。施工组织设计要有明确的安全交底。洞挖工程,基础开挖,爆破作业、高处作业和高边坡要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油库、炸药库、仓库和临建房屋要符合安全要求,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和防雷、防雨措施。施工机械和设备要加强维护保养和日常检查,确保安全运行。要搞好暑期施工防暑降温和工地食堂食品卫生,防止发生中暑和食物中毒。加强施工人员,特别是特种作业人员和民工的安全教育,做到持证上岗,坚决杜绝违章行为。

六、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积极防范火灾、爆炸、淹溺和重大交通事故

  结合国务院确定的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煤矿安全、化学危险品储运、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等五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重点加强炸药库、油库、仓库、锅炉、压力容器、宾馆、招待所、娱乐场所、办公用房、集体宿舍等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加强水库旅游和水上作业、运输安全管理,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按要求配备消防器材,严防火灾、爆炸和淹溺事故。

  加强车辆、船舶的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保证状况良好。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严禁超载超速、无证或疲劳驾驶和车船带病运行,防止发生重大车祸和翻船事故。

七、加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力度,进一步提高职工安全素质

  各单位要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板报、标语、宣传画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通过举办安全知识讲座、安全演讲、安全征文、安全展览、安全生产现场会等多种群众喜闻乐见的活动,普及安全生产知识,让安全生产家喻户晓,深入人心。6月份“全国安全生产月”期间,要结合水利特点和本单位实际,组织开展好水利系统 “安全生产月”活动,根据今年“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活动主题,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对安全生产的认识,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和遵章守纪的自觉性,杜绝“三违”。要组织水利职工积极参加我部举办的全国水利系统“长江杯” 水利交通安全知识竞赛活动,结合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联合开展的“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针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认真倾听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着力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八、加强汛期值班和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

  汛期,有防汛任务的单位要坚持24小时值班,领导带班,密切监视天气变化和汛情发展,及时掌握和向上级反映重要情况,为各级政府指导抢险救灾提供实时信息。一旦发生重要汛情和重大险情,灾情,在积极组织抢险救灾的同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做到上报情况的及时准确。发生安全事故和出现异常情况要妥善处理并按规定及时上报。各类安全事故要本着“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责任者没处理不放过、领导和职工没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落实不放过)的原则,举一反三,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肃查处责任人,制定防范措施,严格安全管理,防止水利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云南省高等级公路交通管理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7号


  《云南省高等级公路交通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12月2日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云南省高等级公路交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高等级公路交通安全与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参照公安部依据《条例》授权发布的《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等级公路,是指按国家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二级公路。
  本办法所称的交通管理,是指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照《条例》和有关规定,实施交通指挥、维护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进行路障管理、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凡进入本省高等级公路的机动车、驾驶员及其他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未规定的,适用《条例》和《云南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进入本省高速公路的,还适用《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


  第四条 高等级公路及其沿线服务设施内的交通管理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负责。


  第五条 拖拉机、电瓶车、轮式自行专用机构、轻便摩托车、残疾人机动三轮车、设计最高时速低于50公里的农用运输车以及其他车辆不得进入高等级公路。非机动车以及行人、牲畜不得进入高等级公路。
  高等级公路养护作业人员和专用机械及养护车辆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条 学习驾驶员不准在高等级公路上驾驶车辆。教练车通过高等级公路时,必须由教练员驾驶。


  第七条 除摩托车外,其他进入高等级公路的每辆机动车上,应当配备两块警告标志牌。


  第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安全带的车辆进入高等级公路行驶时,驾驶员和前排乘车人必须系安全带。


  第九条 驾驶员在高等级公路上驾驶车辆时,不准使用移动电话。


  第十条 机动车在行驶中,乘车人不准站立,不准向外抛洒物品。


  第十一条 在高等级公路上不得擅自增设停车站、点,确需在较大的村庄或者集镇增设临时停车站、点的,必须事先征得省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和报省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在高等级公路的同一方向划有二条机动车道的路段上,车道自中央分隔带向右依次排列,第一条为超车道,第二条为行车道。


  第十三条 在无中央分隔带的高等级公路上设有三条车道的,中间一条为超车道,其他两条为行车道。车辆在不超车时,不得占用超车道行驶。
  无中央分隔带设有二条车道的高等级公路,在划有中心虚线的路段上,车辆在超车时,可以越线行驶;在划有中心单实线的路段上,不准车辆跨线超车和压线行驶;在划有中心双实线的路段上,禁止车辆跨线超车和压线行驶;在划有斑马线的路段上,禁止超车。


  第十四条 机动车在一级公路上正常行驶时,最低时速为50公里;最高时速,小型汽车为100公里,大型客车、货车为80公里。
  机动车在二级公路上正常行驶时,最低时速为40公里;最高时速,小型汽车为80公里,大型客车、货车为70公里。
  遇有限速交通标志或者限速路面标记所示时速与上述规定不一致时,应当遵守标志或者标记的规定。
  遇大风、雨、雪、雾等不良气候时,应当减速行驶。


  第十五条 机动车进入高等级公路起点后,应当尽快将车速提高,使车速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的相应规定。
  从匝道入口进入高等级公路的车辆,必须在加速车道上提高车速并开启左转向灯后方能驶入,驶入行车道时,不准妨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
  从无匝道的路口进入高等级公路的车辆,应当在不妨碍其他正常行驶车辆的情况下,进入左边车道,提高车速后,驶入相应行车道。


  第十六条 机动车驶离高等级公路时,应当按出口预告标志所示驶入与出口相接的车道,减速行驶;从匝道驶离高等级公路时,必须提前开启转向灯并观察后方来车的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可从匝道驶离。


  第十七条 机动车在高等级公路上正常行驶时,同一车道的后车与前车必须保持规定的行车间距:正常行驶情况下,时速为80公里以上100公里以下时,前后车间距为100米以上;时速为60公里以上80公里以下时,前后车间距为60米以上时速为40公里以上60公里以下时,前后车间距为50米以上。


  第十八条 机动车行驶中需要超车或者变更车道时,必须提前开启转向灯,夜间还应当变换使用远、近光灯,确认与要进入的车道前方车辆以及后方来车均有足够的行车间距后,再驶入需要进入的车道。超车时只允许使用相邻的车道。


  第十九条 机动车在高等级公路上正常行驶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逆行或者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
  (二)不准在高等级公路上试车;
  (三)不准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停车;
  (四)不准骑、压车道分界线行驶;
  (五)不准右侧超车;
  (六)除遇障碍和发生故障等必须停车的情况下,不准随意停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货物。


  第二十条 高等级公路养护车辆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高等级公路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对公路养护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中,因故障需要临时停车检修时,必须提前开启右转向灯驶离行车道,停在紧急停车带内或者左侧路肩上。禁止在行车道上停车检修。
  机动车修复后需驶回行车道时,应当先在紧急停车带或者路肩上提高车速,并开启左转向灯,在不妨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的情况下,方可进入行车道内。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因发生交通事故不能离开行车道或者不能在紧急停车带、路肩上停车时,必须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设置警告标志牌。在有中央分隔带的二车道高等级公路上,应当在车辆行驶方向的后方100米处及5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牌;在无中央分隔带的二车道高等级公路上,应当分别在前后方100米处各设置一块警告标志牌,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宽灯和尾灯。驾驶员和乘车人必须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紧急停车带内,并立即报告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或者正在附近执勤的交通警察。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员勘验现场,并根据实际需要派出施救机构的救援、清障车。
  机动车因发生故障不能离开行车道或者不能在紧急停车带、路肩上停车时,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并立即报告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或者高等级公路管理机构。
  接到报告的机构应当迅速采取措施,将故障车辆转移到附近的停车场或者服务区内。
  救援、清障的费用由车主承担。施救收费标准由省物价、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险救援、清障车外,禁止其他车辆拖曳故障车、事故车在高等级公路上行驶。
  救援、清障车必须安装标志灯具并喷涂明显的标志。执行救援、清障任务时,应当开启标志灯具和危险报警闪光灯。清障拖曳车辆应当在右侧车道靠边行驶。


  第二十四条 除执行紧急勤务的人民警察外,禁止在高等级公路上拦截检查车辆。
  因执行紧急勤务在高等级公路上拦截检查车辆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匝道口或者收费站旁进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因自然灾害造成高等级公路损坏时,公路养护部门应当及时在损坏路段和损坏路段前后150米至200米处设置警示标志,组织力量抢修,并通报公安交通管理机关。


  第二十六条 受严重自然灾害、恶劣天气和施工影响以及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交通受阻时,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可以采取限制车速、调换车道、暂时中断通行等交通管制措施。采取交通管制措施时,必须以交通标志显示或者公告发布。确需关闭高等级公路时,由省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省公路管理部门共同发布公告实施。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当统一组织、指挥交通分流。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扣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驾驶禁止驶入高等级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等级公路的;
  (二)不按规定超车或者变更车道的;
  (三)在高等级公路上逆行或者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四)不按规定停车的;
  (五)学习驾驶员在高等级公路上驾驶车辆的;
  (六)在高等级公路上试刹车的。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扣2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等机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机动车的;
  (二)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牌的。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可以并处吊扣1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载人不符合规定的;
  (二)载运危险物品,未经审批或者不按规定行驶的;
  (三)正常情况下驾驶车辆低于规定最低时速或者超过规定最高时速行驶的;
  (四)不按规定保持行车间距的;
  (五)不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六)驾驶车辆时使用移动电话的。


  第三十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以及其他人员违反本办法的,处20元罚款或者警告,并责令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离开高等级公路。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处罚程序,依照有关公安交通管理处罚程序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在高速公路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造成自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正常行驶的机动车一方不负交通事故过错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在依照本办法负责交通管理的同时,依照有关规定负责辖区内的治安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在当前抗震救灾疾病防治中进一步发挥中医药作用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在当前抗震救灾疾病防治中进一步发挥中医药作用的通知

国中医药发〔2008〕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各直属单位:
为在四川汶川“5·12”地震后的疫情预防和疾病治疗中充分发挥中医药的作用,使灾区群众及抗震救灾人员能够方便、快捷地得到中医药服务,促进地震伤员康复,减少灾后传染病的发生,有效治疗灾后常见病和多发病,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继续全力做好抗震救灾疾病防治工作
(一)灾区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组织、协调、统筹本地区中医药行业参与抗震救灾防病治病工作的职责,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对灾区中医药相关信息的收集,掌握灾区中医药医疗和预防保健服务的需求,以及灾区现有中医药人力、物力等资源情况,并根据本意见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全力以赴开展中医药防病治病工作。
(二)灾区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按照当地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各方面支持,为更好地发挥中医药在灾后防病治病中的作用提供物质保障。
(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和卫生部抗震救灾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积极协调发改委、财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加大对灾区的支持力度,切实保证中药饮片、中成药等中医药物资的供应,将中医药作为重要的卫生资源纳入灾区防病治病中统一部署。
(四)加快灾区中医药服务能力的恢复,为在抗震救灾疾病防治中发挥中医药作用提供保障。灾区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做好本地中医系统地震损失情况的调查、统计,提出恢复重建所需资金、物资、设备、药品、人员等方面需求,研究制定恢复重建方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组织有关地区和单位开展支援工作,为灾区提供捐款、物资、医疗器械、药品和帮助灾区中医医疗机构培训医务人员等。非灾区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进一步采取措施开展援助工作,全力以赴帮助灾区做好受损中医医疗机构的重建工作。
二、积极开展中医药防病知识与方法的宣传,进一步做好疾病预防工作
(一)加强对灾区群众和抗震救灾人员中医药防病知识和方法的宣传,宣传主要内容应包括居住环境的除瘴避秽,日常饮食的选择,常见呼吸道、消化道疾病、皮肤病及蚊虫叮咬的预防以及按摩等常用保健方法的应用等。
(二)灾区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编印的宣传资料——《地震灾后中医药防病知识》发往受灾地区,做到灾民集中居住地的各个单元(如帐篷、活动房等)均有1份,并通过灾民集中居住地的医疗服务点及医疗机构等供大家获取。
(三)灾区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编印的中医药防病宣传画发往灾区各地,在灾民集中居住地、医疗机构(特别是中医医疗机构)等处设置宣传栏、张贴中医药防病宣传画,力争覆盖灾区所有的灾民集中居住地和中医医疗机构。
(四)灾区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中医药防病知识与方法。
(五)灾区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通过组织提供中药等中医药服务开展疾病预防,并在灾民集中居住地等组织开展中医药防病知识与方法讲座等活动,指导灾区群众和抗震救灾人员应用简易可行的中医药方法预防疾病。
三、进一步抓好地震伤员和灾后常见病多发病的中医药治疗
(一)要针对地震伤员中大量的骨折病人,以促进骨折愈合、加快功能恢复、提高生活质量等为重点,进一步发挥中医药的优势,综合、合理应用各种中医药方法精心救治,促进地震伤员早日康复。
(二)灾后常见病、多发病的中医药治疗,要充分考虑灾区的气候、生活条件等情况,坚持因时、因地、因人制宜;选择药物应以中成药、免煎颗粒剂和灾区常见的中草药为主,方便灾区群众服用;选择的治疗方法要简便易行,积极采用针灸、按摩等非药物疗法,便于医务人员应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编印了《地震灾后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治疗手册》,灾区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尽快组织发往各灾区。
(三)灾区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组织有关专家,前往收治地震伤员的中医医疗机构进行技术指导,对灾民安置点医疗服务点的医务人员开展中医药治疗方法的培训。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根据灾区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的要求,组织专家组前往灾区开展技术指导。
(四)做好中医药治疗的相关药品与设备设施的配备工作。灾区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及时提出需要配备的药品和设备设施,并将有关药品及设备设施的需求计划及时报请有关部门组织采购,有关外省医院中药制剂的需求计划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四、切实做好灾民集中居住地的中医药服务
(一)灾区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制定工作计划,力争在灾民集中居住地设立临时中医医疗服务点或为灾民集中居住地的医疗服务点配备1名以上中医类别医师或懂中医的医师,配备脉枕、针灸器具、火罐等开展中医药服务必备的设备和必要的中成药、中药颗粒剂,有条件的可以配备中药饮片及其调剂、煎煮设备。
(二)灾民集中居住地的临时中医医疗服务点和医疗服务点要以受灾群众作为服务重点,兼顾抗震救灾人员,通过张贴中医药防病宣传画、设置中医药防病治病知识宣传栏、发放中医药防治病手册、开展中医药防病治病健康讲座等形式,大力开展灾后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防治知识的宣传,积极引导受灾群众建立良好的生活方式。
(三)要组织灾民集中居住地医疗服务点的医务人员学习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编印的《地震灾后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治疗手册》,大力推广应用安全、有效、简便、实用的中医药适宜技术,能够普遍提供中医药服务。
(四)灾区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区域内外的中医药专家资源,组建一定数量的巡回医疗队,定期对灾民集中居住地的医疗服务点进行中医药业务指导和技术帮助,进一步提高诊疗所的中医药服务水平。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