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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政府值班工作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4-07-01 14:12: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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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政府值班工作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政府值班工作细则的通知

 
绵府办函[2006]45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绵阳市政府值班工作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三月九日



绵阳市政府值班工作细则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值班工作,及时报告并协助领导迅速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确保信息畅通、政令畅通,更好地为领导、基层和群众服务,为绵阳的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系统值班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9]98号)、《四川省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绵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范》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市长公开电话值班室(市政府值班室)负责市政府及办公室日常值班工作。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办公室应设立专门的值班工作机构,明确值班工作职责,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或兼职值班人员,承担本级政府(管委会,下同)及其办公室的日常值班工作,负责除法定节假日外每天24小时值班工作,法定节假日由办公室安排熟悉情况的干部值班,政府领导及办公室负责同志带班。

市政府各部门以及与政治、社会稳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部门、单位,均应设立专门的值班工作机构或赋予内设机构值班工作职能,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值班工作。

遇有突发公共事件及重要活动、重大会议等敏感时期,应由领导在岗带班并加强值班力量。

第三条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值班工作的领导。政府系统值班岗位必须配备本部门、单位在编、在职的公务员,不得安排临时聘用人员、离退休人员值守。值班工作人员要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有端正的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爱岗敬业,具备较强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反应敏捷,办事认真,能妥善处置突发事件和紧急事件。

值班室须配备良好的通信设施和相关设备,积极推广使用先进的值班管理系统,确保值班工作反应灵敏、应对迅速、处置及时。

工作职责

第四条市政府值班室工作职责:

(一)负责市政府24小时值班工作,确保市政府与上、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联络通畅;

(二)建立值班网络。掌握市政府各部门值班电话、领导电话和上级、下级政府值班电话;掌握本级政府领导的主要活动、外出情况及联系方式;掌握上级政府和部门、友邻地区领导同志来访情况,并报本级政府领导周知;

(三)主动了解、掌握本行政区内重大情况和动态,编报《市政府值班快报》、《市政府值班专报》、《市政府值班周情报告》;

(四)对紧急重大情况要及时向本级政府领导和上级政府报告,协助本级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进行处置,及时反馈处置情况;

(五)提出作息时间安排建议并做好通知和落实;

(六)负责政府系统值班计算机网络建设,管理值班信息系统;

(七)负责全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的指导和政府系统值班人员的业务培训;

(八)履行市政府办公室赋予的其他职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区市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办公室值班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级政府、本单位及其办公室24小时值班工作,确保与上、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联络通畅;

(二)建立健全值班工作各项制度和规范,推进值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三)及时报告并协助领导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

(四)根据市政府的要求,提出值班工作信息化建设的建议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五)加强对下级政府及本级各部门值班工作的指导,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政府系统值班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六)履行本级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市政府部门、相关单位值班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24小时值班工作,确保与市政府、相关部门和本系统联络通畅;

(二)建立健全值班工作各项制度,规范推进值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建设;

(三)及时报告并协助领导处理系统内发生或接报的突发公共事件;

(四)加强对系统内值班工作的协调和指导;

(五)履行本部门、单位赋予的其他职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工作原则和工作制度

第七条值班工作原则。值班工作要遵循反应迅速、运转高效、安全保密、优质服务的原则。切实履行值班工作的各项职责,做好向领导和上级机关报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和协助处置工作;及时将政令下达、下情上传,确保政令畅通;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严守机密,确保安全,努力为领导、基层和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第八条值班记录制度。值班工作要统一制作规范的值班记录单并严格执行值班记录制度。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应将发生的事项和处理情况在值班记录单上记载。值班记录应字迹清楚,要素齐全,详略得当。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应按时间顺序(精确到分钟)详细记录处置过程。

第九条公务来电接听制度。值班人员应认真接听值班期间的每一个公务来电,文明应答,必要时应予核对并整理后按规定程序报告处理;重要来电应要求对方尽量采用书面形式报送;基层单位及群众来电,比较明确的问题可直接答复,如不能当即答复,可记录后转市长公开电话受理网络处理。

第十条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手续在值班室履行,接班人员须提前到岗,交班事项应在每班《值班日记》中明确,并由交接班双方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保密制度。值班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保密规定,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涉密信息。使用电话、传真和计算机网络传递有关信息和批示文件,要区分明件和密件,密来密复,严禁明密混用。领导同志的住址、电话及个人重要的基本情况应严格保密。

第十二条值班通报制度。各级政府、各部门值班室应建立值班通报制度,不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政府系统的值班情况进行抽查,对值班人员漏岗、脱岗以及迟报、漏报和瞒报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等情况及时通报。

第十三条设备使用管理制度。值班人员应熟练使用市政府值班信息管理系统,熟练使用并妥善维护配置的各种设备,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保证信息传递畅通。

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

第十四条突发公共事件值班信息报送原则。值班信息报送要遵循有情必报、逐级上报、规范运作、安全保密的原则。接报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严格执行保密工作制度,杜绝失、泄密事件的发生。

第十五条信息接报。接收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应立即编发《市政府值班快报》、《市政府值班专报》,并按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向有关领导报告,向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处、市应急办及有关部门通报情况;严重影响政治和社会稳定的重特大灾情、社情、疫情、安全生产事故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须迅速同时报送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由应急办在规定时间按规定程序统一上报,避免多头报送。

第十六条事件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由市应急办按规定与事件发生地及有关单位保持联系,及时传达领导同志和上级政府的处置意见,催办落实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密切跟踪事态进展,随时续报,直至处理完毕。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披露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归档保存。值班信息处置完毕后,要将值班快报、专报、领导批示及处理情况报告等资料整理归档保存。

第十八条加强对值班信息的综合分析和研究,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并提出建议。

第十九条本规范所称突发公共事件,主要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影响和威胁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需要政府立即采取应对措施妥善处理的紧急事件。

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条各级政府办公室及各有关部门、单位是值班工作的责任主体,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值班班机构或履行值班职责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当班值班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各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及本级政府部门、单位在值班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在值班工作中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对有关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追究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区市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办公室未设立专门的值班工作机构、未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值班制度不健全的;

(二)值班人员脱岗、漏岗的;

(三)迟报、漏报、瞒报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

(四)未经核实,上报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五)在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报告、处置过程中,相互推诿,对领导和上级机关的指示、批示落实不力的。

附则

第二十三条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按照本规范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政府值班室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州事业单位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州政办发(2007)20号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州事业单位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各事业单位:
  《甘南州事业单位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 O七年二月一日

甘南州事业单位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
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专业技术人员评价机制,建立科学有序、动态管理、能上能下、竞争择优和职务与待遇相挂钩的聘任制度,激励和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根据《专业技术职务条例》、《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甘南藏族自治州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与职务聘任实行分离的办法(试行)》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专业技术职务是事业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科学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方可担任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按规定的结构比例数额进行控制。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聘任制。聘任制遵循科学设岗,按岗聘任,竞争择优,优胜劣汰的原则,做到人员能上能下,职务能高能低,待遇能升能降,逐步建立起职务与待遇相挂钩、竞争激励的用人机制。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是指用人单位或上级业务主部门与被聘专业技术人员签订聘任合同,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的管理制度。
  二、聘任的条件、程序和权限
  1、聘任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在单位设岗和职改部门核定的结构比例数额内进行。
  2、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专业技术职务条例》规定的其它政治条件;
  (2)具备《专业技术职务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具备履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知识;
  (3)具备与所聘职务岗位相对应的任职资格;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3、聘任程序
  (1)公布聘任职务岗位、数额、聘任条件及工资待遇;
  (2)应聘人员提出申请;
  (3)用人单位和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并提出聘任意见;
  (4)各级职改部门逐级审核;
  (5)按聘任权限上报聘任材料,提出聘任意见。
  4、聘任权限
  (1)高级职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由州人民政府聘任。拟聘人员分别由县市人民政府或州直主管部门研究后报州职改办审核,经州职改领导小组研究后,统一报请州人民政府聘任。
  (2)中级职务:州直事业单位拟聘人员由州直业务主管部门聘任;各县市事业单位拟聘人员由县市职改办审核后报县市人民政府聘任。
  (3)聘任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按州直或县市所属单位分别由州直或县市业务主管部门与被聘人员签订聘任合同;
  (4)颁发聘书,兑现工资等待遇。
  三、聘任合同的签订
  1、聘任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一式四份,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员各执一份,职改部门备案一份。
  2、聘任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
  (1)聘任合同期限;
  (2)岗位职责;
  (3)工作目标任务;
  (4)岗位工作条件;
  (5)工资待遇。
  3、聘任合同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也可根据本人所承担的课题和项目所需的时间长短确定。接近退休年龄人员的任期达到国家统一规定的退休年龄(男60岁,女55岁)为止(少数经批准延长退休年龄的人员除外)。
  4、受聘人员工资待遇按现行工资政策规定执行,兑现相应职务工资和津贴。
  5、受聘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退休制度,达到退休年龄的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四、解聘、缓聘、低聘、辞聘、续聘
  1、被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情节分别做出缓聘、低聘或解聘处理:
  (1)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者;
  (2)思想政治表现不好,达不到《专业技术职务条例》规定的政治标准者;
  (3)职业道德败坏,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者;
  (4)工作中有严重失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者;
  (5)伪造学历,谎报成绩,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者;
  (6)严重违法违纪者;
  (7)无正当理由长期脱离岗位者;
  (8)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不履行岗位职责,无故完不成签订的工作目标任务,经考核不合格者。
  2、原聘期届满后不及时办理续聘手续者按自行解除原聘合同对待,取消原职务工资待遇。
  3、受聘人员自愿解除合同的,经协商一致,可以与聘用单位解除合同,但须提前30天向聘用单位递交辞聘书面报告。
  4、被聘人员原聘期届满后,在聘期内各年度考核或者聘期届满考核合格,岗位工作仍然需要的,可续聘职务,重新签订聘任合同,办理续聘手续。
  五、考核与监督
  考核是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基础,是对专业技术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检验,通过考核,可激励先进,鞭策后进,可为专业技术人员的续聘、解聘和晋升提供依据。
  1、考核方式、内容和标准
  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每年年终考核一次,任期届满考核一次。个别情况特殊的,也可进行专项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业绩。方法以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结合,以定量考核为主,领导考核,群众评议。考核标准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州直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各自的工作性质和特点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力求做到客观,公正,准确地反映专业技术人员工作情况。
  2、考核机构和程序
  (1)高级职务:州直事业单位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由州直事业单位业务主管部门组成考核小组进行考核。各县市事业单位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由县市人民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组成考核小组进行考核。其中,高级职务首聘考核和任期届满考核分别由州、县职改部门参与。
  (2)中级职务:由本单位和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共同组成考核小组进行考核。其中,各县市的中级职务首聘和任期届满考核由各县市职改部门参与。
  (3)考核程序:个人写出总结并述职,综合评价或定量计分,确定考核等级,反馈考核结果,填写考核鉴定,建立考核档案。
  六、考核结果的使用
  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任期届满考核和专项考核结果是职务续聘、解聘、晋升及确定工资待遇的依据。
  1、新聘职务人员,从聘任的下月起兑现职务工资,如跨年度不办理增资手续者,其工资从批准增资的下月起执行。
  2、年度考核、任期届满考核或专项考核结果不合格者,报经职改部门核实,高级职务由州人民政府、中级职务分别由州直业务主管部门或县市人民政府做出解聘或不续聘的决定,并由同级人事、财政部门取消原聘职务工资和津贴,执行低一级职务工资和津贴标准。
  3、年度考核、任期届满考核或专项考核成绩合格者,可续聘职务,享受原聘职务工资待遇。
  4、因工作调动、变更专业不再担任原聘专业技术职务时,其工资按新从事的工作和变更专业后所聘职务,比照同级职务同类人员重新确定。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州职改办负责解释。





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国管财〔2011〕22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参照北京市2011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经研究并商财政部同意,对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补助标准。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家住城市、人均月收入不足480元的补到480元;遗属家住农村的可按当地农民的一般生活水平发放补助,但补助最高额度不超过上述标准。

二、新标准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所需经费按原渠道列支。

三、中央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参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