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朝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朝政办发〔2005〕108号
关于印发《朝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朝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加强科技环境能力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集高新技术开发与生产经营于一体,实行全新经营机制,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和实行现代化科学管理进行科研、生产经营活动并具有将最新的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局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第五条根据我市科学技术发展现状,划定高新技术范围如下:
(一)电子科学和信息技术;
(二)先进制造技术;
(三)机光电一体化技术;
(四)新材料及应用技术;
(五)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
(六)现代农业技术;
(七)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
(八)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
(九)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技术;
(十)其它在传统产业改造中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上述高新技术范围,将根据我市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进行修订,由市科学技术局发布。
第六条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本办法第五条所列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
(二)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三)具有一个以上的高新技术主导产品,高新技术产品的范围按《辽宁省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规定确定。
(四)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及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以上。
(五)企业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技术性收入是指由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以及中试产品的收入)。
(六)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及产品研究、开发的工程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七)企业年收入在500万元以上,销售利税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八)有明确的企业章程和严格的技术。
(九)具有健全的财务核算体系和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按规定每月编制会计报表。
(十)废水、废气、废渣排放量及噪声等环保指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第七条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应当出具下列材料:
(一)申报企业的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主要产品的技术水平、生产规模及销售收入、利税、创汇等内容)。
(二)填写《朝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表》一式三份。
(三)科技成果鉴定证书和高新技术产品(专利技术产品)投产鉴定证书。
(四)企业年度会计报表。
(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名单。
(六)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七)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八)环保达标证明材料。
第八条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程序。
(一)企业出具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材料,由企业所在县市(区)科技局初审同意后,向市科技局申报;市直企业直接向市科技局申报。
(二)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颁发朝阳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九条市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企业进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份,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企业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含10%)以上的,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直至将应纳税所得额抵扣为零止,超过应纳税所得额部分不允许结转下年度抵扣。亏损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以据实扣除,但不实行增长达到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高新技术企业承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条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二次。
第十一条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通过复审的企业由市科技局换发新的朝阳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未通过复审的企业不再换发证书。
第十二条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转业、歇业或者迁移,需重新提出申请,重新认定。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