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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29 07:06:2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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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玉政发〔2003〕44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
二OO三年八月八日


玉林市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全市经济结构调整和企业改革迅速推进的形势,进一步解决困难群体医疗 保障问题,加快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 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2〕8号)和自治区有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文件精神,结 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玉林市直困难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属地 管理的中区直企业)职工及破产企业退休人员。
第三条困难企业单位职工及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在坚持权利和义务 相对应 原则的基础上采取多种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医 保中心)统一管理,妥善解决困难企业职工的医疗保障问题。
(一)年人均缴费工资总额低于市直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企业单位,以60%作为缴费基 数,按4.2%的比例缴纳,参加住院医疗保险,不建立个人帐户,同时应参加大额医疗补充保 险。
(二)达不到(一)款所规定缴费标准的企业单位,可参加城镇特困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保险 。由医保中心作为投保人向商业保险公司集体投保。企业为参保人员(含退休人员)缴纳每 人每年150元保险费,参保人员住院最高保险金额为5000元(具体办法另文)。
(三)产权和职工身份“双置换”的改制企业实行改制和参保同步。企业没有净资产时,实 行资产变现:在处置存量资产时将退休、退养人员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 险有关政策规定的标准预提,由企业与医保中心签订协议,一次交足或分期上缴医保中心, 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补助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待遇。资产不足的可按(一)、(二 )款参加医疗保险。
(四)破产、关闭和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待出台《个体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 者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后再按政策参保。
第四条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困难企 业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困难企业单位职工和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管理、医疗监督和处罚 按玉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本办法缴费标准及具体操作办法,可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及实际情况作相 应调整。
第七条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达市府办〔2007〕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完成依法行政的各项目标任务,规范年终评议考核,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达州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五月十八日



达州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评议考核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达州市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04—2008年)》、《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结合达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推进依法行政,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的评议考核工作。

第三条 评议考核的目的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效能政府”的建设。

第四条 评议考核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政府法制局、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组织实施,评议考核结果纳入市政府总体目标考核结果当中,作为评价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领导政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条 评议考核应当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六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市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年度安排,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

第七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的行政首长为第一责任人,对推进依法行政、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目标完成负全面责任。

第八条 评议考核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平时检查与年终检查相结合,内部评议考核与外部评议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评议考核的内容(具体考核内容和分值见附件):

(一)组织领导情况;

(二)依法决策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情况;

(三)行政执法配套制度制定和实施情况;

(四)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

(五)行政执法队伍培训、教育管理情况;

(六)抽象行政行为实施情况;

(七)具体行政行为实施情况;

(八)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情况;

(九)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情况;

(十)行政执法监督和行政救济情况;

(十一)推进依法行政,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其他工作情况。

第十条 评议考核可以选择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

(一)召开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其他机关人员参加的情况汇报会、座谈会听取意见;

(二)对有关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素质测试;

(三)检查或者抽查有关文件、资料、行政执法案卷;

(四)发放调查表、测评表、互评表了解情况;

(五)设立公众意见箱,组织网上评议;

(六)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评议考核原则上采取百分制。

根据评议考核的情况,基础分为100分,各小项没有扣分因素即得分,如有扣分因素该小项即不得分。

根据评议考核情况,某项工作特别突出、成效显著或获得上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表彰奖励的,按小项分值加分。

第十二条 对经评议考核评为先进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先进个人的表彰、应列入公务员年度考核档案。

第十三条 对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纠正,并对责任人根据《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达州市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考核办法》(达市府办〔2005〕112号)同时废止。



附件:达州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内容和分值。







附件:

达州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内容



一、对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考核内容

序号
评议考核内容和分值
自查分
考评得分

一、组织领导情况(10分)

1
《纲要》的宣传工作情况(2分)



2
制定本地依法行政工作年度安排(3分)



3
制定本地依法行政目标考核办法(2分)



4
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有专(兼)职法制工作人员(3分)



二、依法决策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情况(10分)

1
制定和实施政府内部决策规则和决策程序(3分)



2
人民群众对本地重大决策的参与(3分)



3
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4分)



三、行政执法配套制度制定和实施情况(4分)

四、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8分)

1
完成“三项清理”工作,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4分)



2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2分)



3
落实奖惩,严格追究执法过错责任(2分)



五、行政执法队伍培训、教育管理情况(12分)

1
完成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4分)



2
制定和实施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3分)



3
规范《行政执法证》管理(2分)



4
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十不准”(3分)



六、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情况(10分)

1
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合法(3分)



2
规章、规范性文件内容合法、适当(3分)



3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时按规定报送备案(4分)



七、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情况(10分)

1
复议工作纳入政府的绩效考核体系(2分)



2
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2分)



3
复议机构、人员和经费配备到位(3分)



4
坚持行政首长出庭应诉(3分)



八、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情况(10分)

1
制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5分)



2
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5分)



九、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救济情况(16分)

1
依法受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2分)



2
审查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规范性文件(5分)



3
及时纠正本级和下级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3分)



4
依法协调行政执法争议(2分)



5
及时办理上级交办事件(2分)



6
依法处理信访事项(2分)



7
依法处理行政赔偿事项(2分)



十、推进依法行政、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其他工作情况(10分)

1
无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行政事件发生(4分)



2
按时向市政府报告当年依法行政工作(4分)



3
准确、及时报送政府法制工作统计表(2分)



十一、某项工作特别突出、成效显著的加分情况

1




2




3







二、对市级执法部门的考核内容

序号
评议考核内容和分值
自查分
考评得分

一、组织领导情况(10分)

1
《纲要》的宣传工作情况(2分)



2
制定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年度安排(2分)



3
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守法(2分)



4
依法行政工作机构、人员、经费落实(3分)



5
将依法行政工作列入部门工作目标(3分)



二、行政执法配套制度制定和实施情况(4分)

三、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8分)

1
以适当的形式落实执法责任到机构、人员(4分)



2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2分)



3
落实奖惩,严格追究执法过错责任(2分)



四、行政执法队伍培训、教育管理情况(12分)

1
按规定参加全市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5分)



2
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十不准”(4分)



3
严格执行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按规定申领、换发、年审《行政执法证》(3分)



五、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情况(10分)

1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合法(3分)



2
规范性文件内容合法、适当(3分)



3
规范性文件及时按规定报送备案(4分)



六、具体行政行为实施情况(10分)

1
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适格(1分)



2
适用执法依据准确(1分)



3
行政执法程序合法(1分)



4
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合法、适当(2分)



5
执法案卷质量情况(1分)



6
无行政不作为情况(2分)



7
实行罚缴分离情况(2分)



七、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情况(10分)

1
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4分)



2
坚持行政首长出庭应诉(3分)



3
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到位(3分)



八、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情况(10分)

1
制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5分)



2
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5分)



九、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救济情况(16分)

1
依法受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2分)



2
审查下级规范性文件(3分)



3
及时纠正本级和下级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3分)



4
及时办理上级交办事件(3分)



5
依法处理信访事项(3分)



6
依法处理行政赔偿(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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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总参谋部、内务部制定的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组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总参谋部、内务部制定的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组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九六五年四月七日)


  国务院同意总参谋部、内务部制定的《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组织管理暂行办法》,现在转发给你们,搞好部队运输中的饮食供应,是保障部队行动的重要工作,也是一项战备措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
               组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以下简称供应站,供水站)的组织管理保障军队平时、战时在交通线上实施运输中的生活供应,制定本办法。
  凡在铁路、水路沿线设立供应站、供水站,都按本办法办理。


 第二条 供应站、供水站是在方政府支援过往军队的组织机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根据军区的要求责成所在地的市、县人民委员会设置,并由市、县人民委员会领导,保证完成军运供应任务。


 第三条 供应站的任务是,保障平时和战时成批过往的部队、入伍新兵、退伍的老兵和支前的民兵、民工,在运输途中的食品、开水及军运马匹的草料和饮水等的及时供应。
  供水站的任务是供应上列人员需要的开水和马匹饮水。


 第四条 供应站、供水站分为常设站与临时站两种。常设站,在主要铁路干线的大站,水路和重要港口等军事运输繁忙的地点常年设置;临时站,在有大批或紧急军事运输任务时,根据任务需要在铁路、水路沿线临时设置,任务完成后即行撤销。
  常设站,应有少量固定编制的人员,编制人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编制总额中调剂解决。所需工资、福利费和供应站、供水站的公用经费等,由地方行政经费内开支。在有大批供任务,工作人员不足时,可由市、县人民委员会临时抽调人员协助工作。常设站、临时站,都应预先选好随时可以抽调的预备人员,以便需要时,能够立即组织供应。


 第五条 供应站、供水站应当有必要的房舍、炊事设备、饭棚和厕所,有的供应站还应当根据需要设立跑马场和饮马设备。
  铁路车站、水路港口设置供应站、供水站所需的房屋、设备,由所在地的市,县人民委员会负责解决。在新建、改建车站或港口时,铁道、交通部门应当根据总参谋部军事交通部的要求,将供应站、供水站、跑马场列入工程计划之内,一并修建。


 第六条 供应站、供水站所在地的市、县各有关部门应当负责做好下列工作:
  (一)粮食、商业部门和供销合作社,负责保证对过往部队的主副食品、燃料和马草、马料的供应。
  (二)卫生部门,负责过往部队的食品、饮水化验和伤病员的急救等工作。对不能随部队行动的伤病员,负责接收治疗。留在当地医院治疗的伤病员的医疗费、士兵伙食费、归队旅差费和伤病员死亡后的埋葬费,由当地武装部门垫支、事后向上级军区的后勤部门实报实销。
  (三)铁道、交通部门,负责解决供应站、供水站的照明、通讯、给水等设备和车站、港口内的厕所。
  (四)公安部门负责对过往部队的保卫、保密工作。


 第七条 在有大批供应任务时,军区军事交通部门应当预先向供应站、供水站提出供应任务和注意事项,并指定专人与供应站、供水站经常保持联系。在必要时应当派遣军事代表常驻供应站协助工作,


 第八条 对供应站、供水站的供应工作基本要求:
  (一)供应站、供水站应当按照军事代表的供应通报的要求,按时按量供应,保证部队吃好喝足。
  (二)每次供应任务完成后,供应站应当按照实际用的物资成本向部队核收伙食费,粮票及马料票和马草用款。
  (三)供应站、供水站的伙房 、库房和周围环境,应当经常保持整洁 、餐具注意消毒。腐烂变质食物不准供应。严防疾病传染。炊事人员应当搞好个人卫生,并定期进行体格检查,有传染病的不能担任炊事工作。


 第九条 对供应站、供水站的保卫、保密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供应站、供水站的一切工作人员,必须事先经过市、县公安部门的严格审查,保证政治可靠,思想进步。供应站、供水站应经常对工作人员进行保卫和保密教育,并建立和健全保卫、保密工作制度。
  (二)凡参与供应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严守军事秘密。对过往部队在车站、港口和供应站、供水站周围散失或遗留的一切可能造成泄密的物品和痕迹,公安部门的供应站、供水站应当指定可靠的人员负责搜集销毁和灭迹。供应通报和有关资料应当由供应站、供水站指定专人掌管,定期检查销毁。
  (三)必须做好供应部队的食品和饮水的化验工作,马匹草料、饮水等须经检查,严防中毒。
  (四)公安部门对于供应站、供水站周围的地,富,反、坏分子,应当加强控制,防止他们的破坏活动。


 第十条 对供应站、供水站的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供应站、供水站应当贯彻勤俭办事业的精神,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应当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和物资管理制度 ,防止贪污 。盗窃和挪用供应部队的物资等违法行为。
  (二)大批供应任务完成后,对于剩余物资应当及时处理。一切设备和用具,都应当妥善保管,防止丢失和损坏。
  (三)供应站、供水站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阶级觉悟和政治思想水平。工作人员应当兢兢业业,任劳任怨,热诚地为部队服务。


 第十一条 供应站、供水站临时抽调的在职职工,其工资、福利费仍由原单位负责。临时招用人员所需的费用,应列入地方预算“其他开支”款内开支。


 第十二条 部队应当遵守供应站、供水站的供应制度和规定,尊重地方工作人员,注意军容风纪和群众纪律,保守军事行动机密。
  部队必须凭军事代表的供应通报(特殊情况凭部队介绍信临时联系)在供应站就餐、喝水,除伤病员和特殊情况外,通常均按一种灶别就餐,就餐后应如数交付粮票和现金;使用马草马料,应如数交付马料票的马草用款;损坏餐具等应照价赔偿;并应注意保持车站、港口和供应站、供水站周围的卫生。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国务院批准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