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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2003年西安市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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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2003年西安市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2003年西安市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政发〔2003〕49号 2003年4月18日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三部门制定的《2003年西安市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3年西安市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意见

西安市教育局 西安市财政局 西安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2003年3月26日
  

中小学危房改造是保障师生安全和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社会大局稳定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2001年起我市着手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两年多来,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将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统筹规划、倾斜资金,不断加大工作力度,采取多种措施狠抓落实,全市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截止2002年底,全市已多渠道筹集危改资金372亿元,其中国家、省级专款019亿元,市级补助资金022亿元,其它配套资金331亿元。892所项目学校已全部开工,施工面积9643万平方米,其中已竣工项目学校848所,竣工面积9189万平方米。共消除危房8842万平方米。全市中小学校舍已得到显著改善。
  在看到危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同时,也必须看到,2003年全市中小学危房改造任务依然繁重,除要保障危改工程遗留任务和2002年新核增的改造任务在今年内完成外,对危改工程实施中的工程欠款、区县配套资金的落实、中省专款到位情况、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运作规范等方面存在的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也必须认真研究,采取有效措施抓紧解决,以确保今年全市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全面完成。为此,现就认真做好今年全市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落实工作责任制
  按照市政府与各区县政府已签订的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各区县政府是辖区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亦是危房改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因此,各区县政府一定要从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高度来认识抓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列为今年各级教育、财政、计划部门和学校的一项重要工作,认真研究部署,进一步落实责任,扎实解决危改工作实施中的各类问题,持续把危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今年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任务
  今年全市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的目标和任务是千方百计克服困难,全面完成危改工程遗留任务和2002年新核增25万平方米中小学危房的改造任务,为建立全市中小学危房改造与修缮的长效机制奠定基础。各区县的危改任务见附表。
  在保证上述任务圆满完成的同时,各区县教育、财政、计划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校舍安全使用的检查、监测,确属危房的,应按鉴定申报,列入工程项目,制定危改规划、资金筹措、招投标、质量进度管理及竣工验收等程序,建立规范的修缮改造工作机制,及时组织维修,确保使用安全。
  三、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加强危房改造资金的筹措管理工作
  进一步拓宽筹资渠道,扎实做好危房改造资金的筹措与管理工作,是保证危房改造工作任务顺利完成的前提。
  (一)各区县教育、财政、计划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将今年的危改任务和当前危改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尽快向区县政府报告,以便适时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设立并增加危改专款。同时,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不断拓宽渠道,保障资金需求,强化政府行为。
  (二)将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纳入“一事一议”的重要议事日程,动员乡(村)办企业捐资、捐物,动员群众按税费改革后的相关规定投工投劳,降低建设成本,加快改造步伐。
  (三)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发动社会各行各业支持帮助危改项目学校,鼓励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结对支持学校,鼓励广大干部群众自愿捐资修缮校舍。
  (四)盘活教育资产,优化教育资源,对在危房改造中因合校并点而撤并的学校,可通过拍卖、租赁、置换土地、校舍、资产等方式筹措资金,所筹集资金必须全部用于中小学危房改造。
  (五)进一步加大市级财政对危改工作的支持力度,除原定的市级危改补助标准在今年继续执行外,积极与中省有关部门联系,全力争取中省转移支付资金的支持。
  (六)严格执行《西安市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认真做好危改资金审计工作。今年,市审计局将对全市2001-2002年的62个中省项目进行竣工审计,下余项目的审计由各区县教育局商区县审计局统一组织实施。审计重点是危改资金专户的设置情况,中省专款、市级专款的落实情况,区县级配套资金的到位情况,各项目学校危改资金会计核算的规范情况。总体要求是凡达到“办法”规定标准的要按规定及时转入固定资产帐,对存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项目,要立即纠正并认真按“设专户单独核算工程收入支出情况”的要求,如实反映工程成本。
  (七)着力解决危改工程欠款问题,坚决杜绝施工队锁门事件的再发生。各区县教育、财政、计划部门务必按照《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解决我市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短缺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市政办发〔2002〕195号)要求,不断拓宽筹资渠道,采取“统一规划,逐校算账”的办法,与乡镇政府、村委会及施工方加强磋商,制定还款计划,商议解决方案,确保“封门”事件不再发生,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加强督查管理,严把工程质量关
  “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危改工程,质量尤为重要。
  (一)重申并严格执行市危改办《西安市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实施意见》(市教计发〔2001〕50号)中的各项规定。
  (二)建立质量管理分工负责制,把管理责任落到实处。从今年起,全市区县、乡镇、项目学校及施工方必须建立并完善“谁分管,谁负责;谁承建,谁负责;谁签字验收,谁负责”的工程质量管理分工负责制,明确责任,加强管理,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狠抓落实,坚决杜绝偷工减料、粗制滥造、以次充好现象的发生,坚决杜绝“豆腐渣”工程。
  (三)严格按照建设程序办事,进一步规范建设管理工作。所有危改项目在工程立项、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资金管理、预决算审计、竣工验收、档案管理等方面,必须严格遵照国家现行相关法规及标准执行。今年,各区县教育、财政、计划部门应商区县城建、审计等部门,组织力量对2001年危房工程实施以来的建设管理工作逐校全面核查,凡缺少立项手续、地质勘查文件、招(投)标书、监理报告及竣工验收资料的,要责成专人负责,限期补齐。对核查中发现的未拆除的“D级”危房,区县危改办应派专人蹲点,立即拆除,不能以任何理由拖延,更不允许让学生在危房中上课。
  (四)实行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今年,市危改工作督察组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对全市危改工程的中省专款使用情况、地方配套资金的落实情况、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资金专户的设置、运作规范情况等进行全面核查。各区县教育、财政、计划部门要商区县审计、监察部门强化工作措施,切实加强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规违纪的要从严查处,坚决杜绝危改工程实施中主观性、随意性和不规范现象的发生。
  五、认真抓好危房改造的舆论宣传工作
  要全面完成危改任务,加强舆论宣传工作非常重要,各区县教育局一定要密切联系新闻媒体,进一步加大宣传工作力度。要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基础教育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宣传危房改造工作的重要意义,让广大人民群众明白,抓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消除校舍安全隐患,是确保每一个孩子都能在安全、良好的条件下接受教育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代表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心工程。同时还要注意宣传危房改造中捐资助学的一些先进事迹,营造全民共办教育的舆论氛围。
  持续抓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在今年内使全市的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划上一个阶段性的圆满句号,是全市各级教育部门的一项十分紧迫而重要的工作,也是确保党和国家安全工作方针政策在教育系统贯彻落实的政治任务,本《实施意见》下发之后,各区县教育、财政、计划部门要立即行动起来,认真研究、严密部署、攻坚克难、真抓实干,迅速掀起中小学危房改造的新高潮,确保全市危改任务保质保量的圆满完成,为我市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附表:

区 县 危改工程遗留任务 2002年新核增危房改造任务 合  计
项目学校数 任务数(平方米) 项目学校数 任务数(平方米) 项目学校数 任务数(平方米)
碑林区 3 10643 3 10643
莲湖区 4 20300 4 20300
雁塔区 2 2243 2 2243
灞桥区 16 13719 16 13719
阎良区 2 5436 2 5436
临潼区 74 48803 74 48803
长安区 14 9664 36 31229 50 40893
蓝田县 38 26682 29 21482 67 48164
户 县 15 20441 47 48320 62 68761
周至县 15 11198 46 61437 61 72635
高陵县 22 22105 22 22105
全市合计 89 98928 274 254774 363 353702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保护知识产权和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近年来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推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和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不断提高。2010年10月至2011年6月,国务院部署开展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以下简称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专项行动,集中整治侵权和假冒伪劣突出问题,查办了一批大案要案,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增强了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但一些地区对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重视不够,侵权和假冒伪劣行为仍时有发生,有些行政执法领域存在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相关工作机制有待完善。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任务,为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依法严厉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行为
  (一)切实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围绕食品、药品、化妆品、农资、建材、机电、汽车配件等重点商品,以及著作权、商标、专利等领域的突出问题,确定阶段工作目标,定期开展专项整治,继续保持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的高压态势。要严格对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切实加强市场巡查和产品抽查抽检,对发现的侵权和假冒伪劣线索追根溯源,深挖生产源头和销售网络,依法取缔无证照生产经营的“黑作坊”、“黑窝点”。要强化重点口岸执法,加大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力度,有效遏制进出口环节侵权和假冒伪劣违法活动。要大力整治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商品信息,严厉打击互联网领域侵权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依法吊销严重违法违规网站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注销网站备案,规范网络交易和经营秩序。要创新监管手段,完善重点产品追溯制度,推动落实生产经营企业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质量承诺制度。要督促相关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把产品质量关;市场开办者、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要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引导和督促商户规范经营。
  (二)进一步强化刑事司法打击。公安机关对侵权和假冒伪劣犯罪及相关商业贿赂犯罪要及时立案侦查,明确查办责任主体和办理时限,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重点案件要挂牌督办。要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农资等直接损害群众切身利益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定期开展集中打击行动。要发掘相关案件线索,深挖犯罪组织者、策划者和生产加工窝点,摧毁其产供销产业链条。有关部门要主动支持配合公安机关履行侦查职责,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履行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和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职责,支持配合法院做好侵权和假冒伪劣犯罪案件审理工作,依法严惩犯罪分子。
  (三)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商务部作为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牵头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统筹协调。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检查时发现侵权和假冒伪劣行为涉嫌犯罪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并按规定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接报后应当立即调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行政执法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尽快明确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牵头单位,建立健全联席会议、案件咨询等制度,及时会商复杂、疑难案件,研究解决衔接工作中的问题。司法机关应当积极支持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办案,强化协调配合。要加快建设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2013年年底前分批全面建设完成,实现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之间执法、司法信息互联互通。除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外,行政执法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案件信息录入共享平台。对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推诿执法协作的,由监察部门或检察机关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建立跨地区跨部门执法协作机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联络员制度,定期研判侵权和假冒伪劣违法犯罪形势,确定重点打击的目标和措施。建立线索通报、案件协办、联合执法、定期会商等制度,完善立案协助、调查取证、证据互认、协助执行及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形成打击合力,增强打击效果。规范执法协作流程,加强区域间执法信息共享,提高跨区域执法协作监管效能。充分发挥部门联合办案优势,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提请公安机关联合执法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给予积极协助。
  二、建立健全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的约束激励机制
  (五)健全监督考核制度。将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并推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范围,逐级开展督促检查。对侵权和假冒伪劣问题突出的地区,要督促加强执法、限期整改。监察机关要加大行政监察和问责力度,对因履职不力导致区域性、系统性侵权和假冒伪劣问题发生的,严肃追究当地政府负责人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责任。
  (六)加快诚信体系建设。商务诚信是社会诚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把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作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努力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社会信用环境。各地区、各执法监管部门要建立企业和个体经营者诚信档案,记录有关身份信息和信用信息,推进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完善违规失信惩戒机制,将实施侵权和假冒伪劣行为的企业和企业法人、违法行为责任人纳入“黑名单”,鼓励金融机构将企业诚信状况与银行授信挂钩。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查询和披露制度,引导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增强诚信意识。
  三、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
  (七)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加强维权援助举报投诉平台和举报处置指挥信息化平台建设,完善举报投诉受理处置机制,充分发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举报投诉热线电话、网络平台的作用。建立和完善有奖举报制度,落实奖励经费,鼓励社会公众举报侵权和假冒伪劣行为。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将侵权和假冒伪劣案件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案件办结后按有关规定公布案件主体信息、案由以及处罚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警示企业与经营者。
  (八)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传播渠道,大力宣传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的政策措施、工作进展和成效,解读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普及识假防骗知识,宣传注重创新、诚信经营的企业,曝光典型案件,震慑犯罪分子,教育和引导社会公众自觉抵制侵权和假冒伪劣产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服务工作,开展知识产权保护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进网络活动,强化对领导干部、行政执法和司法人员、企业管理人员的知识产权培训。以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成果网络展为基础,建设集宣传、教育、警示等功能为一体的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平台。
  四、完善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的保障措施
  (九)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设立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商务部),负责领导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地方人民政府对本地区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和协调对侵权和假冒伪劣重点区域、重点市场的整治;各监管部门要制定加强监管的具体措施,指导和督促基层开展工作,切实负起监管责任。形成“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依法监管、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格局,推动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扎实有序开展。
  (十)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研究修订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推动完善刑事定罪量刑标准,健全相关检验、鉴定标准,加大对侵权和假冒伪劣行为的惩处力度,为依法有效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行为提供有力法制保障。对跨境、有组织知识产权犯罪以及利用互联网等新技术实施侵权和假冒伪劣的行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完善相应的执法监管措施。
  (十一)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加强执法队伍业务和作风建设,提高业务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严格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做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充实基层行政执法人员,加强刑事司法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犯罪专业力量,下移监管重心,推进综合执法和联合执法。保障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经费,改善执法装备和检验检测技术条件,提高执法监管能力。
  (十二)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建立和完善多双边的执法合作机制,进一步提高对跨境侵权和假冒伪劣行为的打击能力。建立健全企业知识产权海外预警、维权和争端解决机制,提高企业在对外贸易投资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能力。加强多双边知识产权交流,增进互利合作。建立国际知识产权法规政策和动态信息资料库,学习和借鉴先进经验,提高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国务院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水利工程管护条例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水利工程管护条例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1995.01.01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工程效益,保障工农牧业生产和生活用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水利工程设施包括:水库、渠道、堤防、河道护坝、涝池、涵洞、涵闸、抽水机站、机井、排洪、人畜饮水、截流、水电站、水土保持、水产等工程及其他附属设施。
第三条 国家投资修建的水利工程属于国家所有;民办公助或村、社自筹资金修建的水利工程属于村、社集体所有;个人投资修建的水利工程属于个人所有。
第四条 水利工程设施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县的水利工作,乡(镇)水保站负责本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工作。
水利工程跨社的由村管理,跨村的由乡(镇)管理,跨乡(镇)的由县管理。
第五条 水利工程实行责、权、利相结合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可以对水库、渠道、涝池、抽水机站、机井、人畜饮水等工程进行承包。
第六条 水利工程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抽水机站、机井、水电站、人畜饮水、截流工程的机房、进出口、蓄水池、供水点等各种建筑物周围3—5米;
(二)水库:坡脚线外150—300米,溢洪道外侧5—10米,库区最高水位淹没线外 50—200米;
(三)涝池:坡脚线外20—100米;
(四)堤防:坝脚线外2—5米;
(五)河道护坝、排洪沟沿口线外3—5米;
(六)渠道:填方渠道坡脚线外0.5—1米,挖方渠道渠口线外1.5—6米。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或开渠、打井、挖窖、爆破、挖筑鱼塘、炸鱼、、开矿采石、取土、拆石等;
(二)不得在堤坝、渠道、水库、涝池、行洪道等保护范围内垦荒、建房、倾倒垃圾和设置其他障碍物;
(三)非管理人员不得操作水利工程设备及闸门,不得在干、支渠堤上开挖引水口,随意放水;
(四)不得损毁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侵占水渠道路;
(五)不得擅自拆除、变卖、转让水利工程设施和设备。
第八条 水利工程实行有偿供水。受益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管护单位缴纳水费。逾期不缴纳的,水利工程管护单位按月收取l%的滞纳金,直到限制和停止供水。
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从所辖国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征收的水费总额中提取10%用于水利工程设施的维修管护。
水费的计收标准、办法和使用范围,按《青海省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办法)》执行。
第九条 水利工程管护单位从有利于工程保护的原则出发,可以利用保护范围内的滩地、水面、渠道两侧及其他条件,开展水利综合经营。
第十条 对在水利工程管护工作中成绩显著和同破坏水利工程不法行为作斗争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修复工程,赔偿损失,限制拆除和清除障碍,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拒绝、阻碍水利工程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和人民财产遭受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