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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小型水库专职安全管理报汛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6-16 14:12: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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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小型水库专职安全管理报汛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小型水库专职安全管理报汛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府办发〔2007〕3号


井冈山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规范小型水库防汛信息报汛工作,确保小型水库度汛安全,根据赣府厅发[2007]6号和吉府办字[2006]140号文件精神,特制定《吉安市小型水库专职安全管理报汛员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三月十五日


吉安市小型水库专职安全管理报汛员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小型水库(指小(一)、小(二)型水库,下同)安全管理,促进小型水库防汛信息报汛工作规范化,确保小型水库信息及时准确传递,确保小型水库度汛安全,特制定小型水库专职安全管理报汛员(以下简称报汛员)管理办法。

一、 小型水库专职安全管理报汛员的选聘

(一)选聘应具备的条件

1、工作认真,责任心强,能认真学习和掌握水库报汛及管理有关业务知识,能履行水库安全管理职责。

2、身体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年龄25—50岁之间的男性。

3、能正确使用通讯工具(如使用手机,发手机短信等)和使用一定的交通工具(如摩托车、自行车等)。

4、 在水库受益区距水库较近的自然村中,有通讯工具的村干部或责任心强、素质较高的村民或乡(镇)水管员中选聘。

(二)选聘的程序

1、选聘程序: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本人自愿报名,受益区自然村选拔(一名)推荐,行政村审查,报乡(镇)政府批准,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如乡(镇)水管员选聘为报汛员,每人只能担任一座水库的报汛员,且须乡(镇)政府商县(市、区)防汛办确定。

2、原则上每座小型水库至少选聘一名报汛员。

二、小型水库专职安全管理报汛员的工作职责

1、学习《防洪法》和《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学习相关业务知识,密切关注当地气象预报和水雨情,掌握工程存在的问题,熟悉水库度汛预案,按规定定期检查水库安全状况,制止人为影响水库安全行为。

2、严格执行上级防汛部门下达的水库度汛方案和防汛调度命令,认真执行水库报汛规定,准确及时地完成各项报汛任务。

3、每年3月底前要对水库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重点清除坝面灌木杂草,保持坝面干净整齐,以便观察水库险情。

4、每年3月底前要对水库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检查水库大坝、溢洪道、输水涵管的安全状况,并将检查结果及时报告乡(镇)防汛部门。

5、坚持巡查制度,准确及时填写工作日志。不论汛期或非汛期,凡遇降雨或库水位在汛限水位以上的,必须每天巡查一次,并填写工作日志。强降雨(指6小时降雨量50毫米和24小时降雨量100毫米以上,以下同)和水库水位在汛限水位以上或启动零报告时,必须每日上午8时和下午5时前巡查一次,并填写工作日志。未发生降雨及库水位在汛限水位以下,汛期(4月-9月)逢双日巡查一次,并填写工作日志;非汛期(10月-次年3月)每周五巡查一次,并填写工作日志。当工程发生险情时,视工程险情,加密巡查,并准确及时填写工作日志。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乡(镇)防汛部门,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水库安全。

6、严格执行报汛制度。不论汛期和非汛期,凡遇降雨或库水位在汛限水位以上的,必须每日下午5时向乡(镇)防汛部门报告降雨和水库运行情况。当辖区内发生强降雨 或启动零报告时,必须每日上午8时和下午5时向乡(镇)防汛部门报告降雨和水库运行情况;发生强降雨每6小时记录并报告一次降雨情况(时间顺序2:00、8:00、14:00、20:00)。未发生降雨及库水位在汛限以下,汛期(4月-9月),必须逢双日下午5时向乡(镇)防汛部门报告水库运行情况,非汛期(10月-次年3月)必须每周五下午5时向乡(镇)防汛部门报告水库运行情况。乡(镇)防汛部门接报告后必须及时汇总报县防汛办。

7、当工程出现险情时,必须在第一时间向上级防汛部门报告。同时,按照制定的防洪预案,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抢险和疏散群众。

三、小型水库专职安全管理报汛员的管理与考核

1、小型水库报汛员实行一年一聘,由乡(镇)政府发放聘书。聘书由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制定。

2、报汛员按要求选聘后,每年汛前由县(市、区)防汛指挥部组织培训。培训内容:《防洪法》和《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知识,水库工程的基本知识,水库安全管理,险情种类及抢险有关知识,水雨情报汛有关知识。经培训考试合格发上岗证,持证上岗。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与报汛员签防汛任务书。

3、报汛员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按要求巡查水库安全和报汛,做到情况准确及时。漏查、漏报一次扣100元补助费,并通报批评;漏查、漏报二次、瞒报一次或发生责任事故,给予解聘,停发补助费;发生事故的,还要依照有关法规,追究责任。防汛部门和乡(镇)政府要对报汛员工作定期检查或抽查

4、报汛员汛期原则上不准外出,非汛期如要外出,应向乡(镇)府办理请假手续,并做好交接班工作。

5、报汛员工作由乡(镇)政府进行年度考核,合格者

由乡(镇)政府续聘,并上报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申请发放一年补助费。

6、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建立报汛员档案,纳入微机管理,并上报市防指备案。

7、如报汛员在聘用期间因各种原因不能正常履职,各地应当及时按规定补聘,不得空缺。

四、小型水库专职安全管理报汛员的报酬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赣府厅发[2007]6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山洪灾害防御和水库安全管理意见的通知》明确了小型水库专职安全管理报汛员的报酬,即省补助小(一)型水库每年每座1000元,小(二)型水库每年每座600元;在此基础上,市、县(市、区)仍将执行市政府办公室吉府办字[2006]140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予以配套。

各地要落实专职安全管理报汛员的补助经费。补助经费由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统一核定,年度考核后由乡(镇)负责发放。每年的3月底由乡(镇)政府统一到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理领取专职安全管理报汛员补助费手续。

各地山塘水库、民营小电站,特别是下游人口密集以及交通要道沿线的重点小山塘水库报汛员的选聘,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各县(市、区)参照此办法确定建档,报市防汛办备案。小山塘水库报汛员的报酬参照吉府办字[2006]140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行包运输奖励试行办法

铁道部


行包运输奖励试行办法
1994年12月27日,铁道部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现有客运列车行李车和隔离行李车的运输能力,调动职工增运增收的积极性,增加运输收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包运输奖励应与行包运输工作数量和质量、效益紧密挂钩。
第三条 奖励范围:主要奖励直接从事行包运输的人员。
第四条 奖励标准:
1.行包运输收入以本单位上年度实际完成数为基数,对当年实际完成数超过基数部分,按2%给予奖励。
2.行包到达件数以本单位上年度实际到达件数为基数,当年完成的到达件数每超过基数一件奖励0.08元。
3.行包中转件数以本单位上年度实际中转数为基数,当年完成的中转件数每超过基数一件奖励0.10元。
奖金随完成的工作量和收入增减而浮动,如本年度未完成以上三款所列指标的基数,将分别按上述奖励标准同等扣减。
4.跨局列车每办理一件,奖励0.02元
第五条 奖金的预支与清算:各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可根据本单位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按月预支奖金;部按年度进行考核,在工效挂钩工资结算中予以清算。当年结算奖金(不包括跨局列车奖金)核入下年工效挂钩的工资总额基数。
第六条 各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以调动行包运输人员生产积极性,促进行包运输生产的发展,增加运输收入,并将实施细则报部备案。
第七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试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劳动工资司负责解释。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山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几项规定

山西省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山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几项规定
山西省政府



为贯彻实施《山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现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收取和使用,农户转为非农户人员的粮食差价、刻食补助费的缴纳标准和使用办法,以及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补偿费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新莱地开发建设基金的收取和使用
1、国家建设单位经批准征用商品菜地的,由所在地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按《山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标准,由土地管理部门向用地单位核收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2、新菜地建设基金必须用于新菜地建设,不得挪作它用,并按省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1986] 113号)《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3、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和蔬菜生产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商业、农业、财政等部门对辖区内新菜地的开发建设作出规划,确定菜地保护区范围,并制定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4、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使用,由县级人民政府责成土地管理部门、蔬菜生产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资金使用计划,与有条件承担开发建设任务的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合同应规定:开发建设新菜地的面积,土地建设标准,供应市场的蔬菜数量,工程设施和补助费数额以及奖罚办法? 取J卟松鞴懿棵鸥涸鸺喽胶贤穆男小? 5、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使用范围是:开发建设新菜地所需的勘测规划、技术培训、科学实验,开发建设新菜地必须进行的开沟、挖渠、打井等基础工程及其必要设备的购置,新菜地的整治、改良和培肥等开支。
6、土地管理部门要根据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新菜地开发建设规划和资金使用计划,以及签订的新莱地开发建设合同,拔付所需款项。
7、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和农业银行应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征收、使用情况及其经济效益进行检查、监督。
8、上述规定也适用于城镇集体单位建设征用菜地。乡镇企业占用《山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二项所列太原、大同、阳泉、长治、晋城市郊区的商品菜地,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关于农户转为非农户人员的粮食差价、副食补助费的收取和管理使用
1、从1987年1月11日《山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公布之日起,凡建设单位征用耕地的,一律按每亩五百元,向所在地县级财政部门缴纳转户农民粮食差价、副食补助费。
2、县财政部门收取的这项费用要专户储存,由县政府掌握,专项用于农转非农民的粮食差价、副食补贴。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土地管理局下达。
三、关于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1、房屋拆迁补偿费,应根据所拆房屋的新旧程度、结构状况,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的补偿标准为:混合结构二百至二百五十元;砖房八十至一百二十元;砖石窑洞七十至一百元;土坯房六十至九十元;土窑洞六十至七十元。
2、水利设施的补偿费标准:被征地内的水井,排灌渠和各种水利设施,按新建费用支付;废井、废渠和报废的水利设施,一律不予补偿。
3、坟墓迁葬补偿费标准:按每座墓丘八十至一百二十元计算。无主坟墓由用地单位会同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妥善处理。烈士墓和少数民族墓,建设单位应分别与当地民政和民族宗教部门协商处理。
4、零星用材树木的补偿:椽材以下的树木(苗)征用时,征地单位应向森林经营单位或林木所有者支付树木(苗)移栽费和工本费。椽材以上的树木,伐除的树木如归占地单位,占地单位应按照木材蓄积量价值(国家现行木材价格)向被占地单位补偿。如伐除的树木归被占地单位,? ㄉ璧ノ挥ο虮徽嫉氐ノ恢Ц妒髂究撤シ选? 零星果树的补偿:已挂果果树,应按该树前三年平均产量价值(现行价格)的四倍计算。未挂果的幼树,应赔偿苗木工本、管理费和移植苗木费。
5、其他附着物的补偿,由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处理。



198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