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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市国有(集体)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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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市国有(集体)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政发〔2005〕51号
关于印发《青岛市国有(集体)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二○○五年八月九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国有(集体)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已经第48次市长办公会议和第75次市委常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国有(集体)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和监管责任,维护所有者权益,提高国有资本的运营效益,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激励与约束机制,落实国有(集体)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国有(集体)企业负责人是指青岛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由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或监管责任的国有(集体)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中,由市委管理职务或由市政府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及市直企业管理职务的下列人员:
  (一)国有(集体)独资企业和不设董事会的国有(集体)独资公司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
  (二)设董事会的国有(集体)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
  (三)国有(集体)控股公司国有产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
  (四)企业的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工会主席,党委(党组)委员。
  第三条 市政府国资委负责对企业负责人实施经营业绩考核。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 市政府国资委应当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订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责任书(以下简称经营责任书),经营业绩考核按照经营责任书的约定进行。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应在摸清家底、核实资产的基础上进行。
  第六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二)按照企业所处的行业、资产经营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实行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与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建立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度。
  (四)按照考核严密、操作规范、有利监管的要求,做到考核指标重点突出,考核程序简便易行。
  第七条 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主要用于:
  (一)企业负责人工作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薪酬核定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三)企业负责人任免的重要依据;
  (四)为企业改进经营管理提供参考。
  第二章 考核指标体系
  第八条 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体系,按照考核期划分,由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构成;按照考核指标的主次划分,由基本指标和辅助指标构成。
  第九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辅助指标。
  (一)基本指标为年度利润总额和净资产收益率指标(特殊行业由市政府国资委确定)。
  1.年度利润总额是指经社会中介机构专项审计调整相关政策性因素后的利润总额。
  2.净资产收益率是指按规定调整后的企业当期净利润同平均净资产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当被考核企业基期利润为负值时,基本指标为减亏额。
  (二)辅助指标由市政府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的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发展能力及其对社会贡献大小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经营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辅助指标。
  (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基本指标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和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经产权界定为集体及集体控股的企业基本指标为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率和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特殊行业的基本指标由市政府国资委确定。
  1.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扣除客观因素后的期末国有资本及权益同期初国有资本及权益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扣除客观因素后的考核期末国有资本及权益/期初国有资本及权益)×100%
  2.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扣除客观因素后的期末集体资本及权益同期初集体资本及权益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率=(扣除客观因素后的考核期末集体资本及权益/期初集体资本及权益)×100%
  3.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是指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连续三年的平均增长情况。计算公式为:
  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3考核期末当年主营业务收入三年前主营业务收入-1)×100%
  (二)辅助指标由市政府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的特点,综合考虑反映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及核心竞争力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经营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一条 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分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年度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任期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
  第三章 考核指标的核定
  第十二条 企业预报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每年第四季度末和任期考核期初,企业负责人按照市政府国资委经营业绩考核要求、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及以前年度经营状况,参照行业先进水平,提出下一年度和本任期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经营计划及对权属企业指标分解情况,并附相关说明材料报市政府国资委。年度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和上年度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任期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高于前一任期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
  企业监事会、财务总监应对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 审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市政府国资委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特点及企业运营环境,对企业提报的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定。
  第十四条 经营责任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考核双方的单位名称、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标准与奖惩;
  (四)经营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十五条 市政府国资委对年度(任期)经营责任书的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本季度完成考核指标情况及相关分析材料报市政府国资委。半年结束后20日内,企业应将半年经营活动情况、指标完成情况、存在的问题及重大事项向市政府国资委汇报。
  第十六条 考核期内,企业发生影响考核结果的客观因素,应及时向市政府国资委提出书面报告。年度(任期)考核时,由市政府国资委根据因素调整情况,逐项落实后,按规定程序作出相应调整。
  客观因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无偿划转增加或减少的国家所有者权益;
  2.资产评估、清产核资增加或减少的国家所有者权益;
  3.产权界定增加或减少的国家所有者权益;
  4.资本(股票)溢价或折价增加或减少的国家所有者权益;
  5.国家、国有单位直接或追加投资、税收返还、会计调整和减值准备转回增加的国家所有者权益;
  6.企业按规定上缴红利、经专项批准核销和消化以前年度潜亏挂账减少的国家所有者权益;
  7.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减少的国家所有者权益;
  8.其他客观因素增加或减少的国家所有者权益。
  第四章 考核
  第十七条 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企业应于考核年度(任期)结束三个月内,对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向市政府国资委做出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年度(任期)企业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2.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及说明;
  3.年度(任期)内企业发生的重大事项;
  4.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5.措施和建议。
  企业监事会、财务总监应对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及分析报告进行审核,出具书面评价意见。
  (二)市政府国资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审计局采取协议或选聘的方式委托国内外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的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进行专项审计和稽查,并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经注册会计师签字的审计报告,审计、稽查费用列财政专项预算,由市政府国资委专项支付。进行专项审计、稽查时,企业负责提供相关的资料和工作条 件。
  (三)对市政府国资委审核确认的企业当年(任期)消化以前年度(任期)挂账的不良资产和企业未按财务制度和税务制度规定计入当期损益的各项费用,由市政府国资委视情况按比例还原计算当年(任期)利润及保值增值率等相关指标。
  (四)市政府国资委依据年度(任期)内经专项审计的企业经营业绩情况及相关指标统计数据,结合企业年度(任期)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和监事会、财务总监的评价意见,对企业负责人年度(任期)经营业绩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据此对企业经营业绩结果进行确认。
  市政府国资委将确认的企业负责人年度(任期)经营业绩结果反馈给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有不同意见的,可向市政府国资委反映,由市政府国资委视不同情况予以反馈。
  第十八条 市政府国资委根据确定的企业年度(任期)经营业绩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进行综合考核,按照各项考核指标得分与其对应的经营难度系数合并计算,确定经营业绩考核得分。
  第十九条 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计分(具体记分及加(减)分方法见附件)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基本指标基本分为60分,辅助指标基本分为40分。
  (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基本分为50分,辅助指标基本分为20分,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的基本分为20分,任期综合测评基本分为10分。
  第二十条 市政府国资委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将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最终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
各级别对应的分值,由市政府国资委根据考核情况确定。
  第五章 投资类企业、亏损企业考核指标体系及核定
  第二十一条 投资类企业根据所承担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及其自主经营项目的经营业绩按比例分别进行考核,综合评价。
  第二十二条 投资类企业自主经营项目的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参照企业考核指标确定;承担政府性投资项目,根据项目情况,设置相关考核指标,考核指标在经营责任书中确定。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亏损企业要区分经营性亏损和政策性亏损分别确定考核指标。
  经营性亏损企业按减亏额计算相应指标,考核结果最高不超过C级;政策性亏损企业按减亏额和完成政府特定任务等指标进行考核。具体考核指标及计算方法在经营责任书中确定。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国资委依据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分别实施奖惩。
  第二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的报酬分为年度薪酬和任期激励。
  第二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包括基薪和绩效年薪两部分。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基薪按照企业当年相关指标所对应的类别标准确定(具体标准附后),绩效年薪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
  当年度考核结果为E级时,绩效年薪为0;
  当年度考核结果为D级时,绩效年薪=基薪×(考核得分-D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D级起点分数),绩效年薪在0到1倍基薪之间;
  当年度考核结果为C级时,绩效年薪=基薪×\[1+0.5×(考核得分-C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绩效年薪在1倍基薪到1.5倍基薪之间;
  当年度考核结果为B级时,绩效年薪=基薪×\[1.5+0.5×(考核得分-B级起点分数)/(A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绩效年薪在1.5倍基薪到2倍基薪之间;
  当年度考核结果为A级时,绩效年薪=基薪× \[2+(考核得分-A级起点分数)/(A级封顶分数-A级起点分数)\],绩效年薪在2倍基薪到3倍基薪之间。
  第二十七条 纳入考核范围的企业其他人员的基薪和绩效年薪,按照企业法定代表人基薪和绩效年薪的30%-80%计发,具体计发比例由企业确定,但平均比例不得超过法定代表人的60%(企业负责人人数在5人及以下的,平均比例不得超过70%),总额不得超过企业法定代表人基薪和绩效年薪总和的4倍。
  第二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基薪列入企业成本,按月支付。绩效年薪根据考核结果,由企业一次性从清算年份成本中提取,按照不超过基薪一倍的额度在年度考核结束清算后以现金兑现,其余作为风险绩效年薪由市政府国资委暂存,待任期考核结束或离任的下一年清算后按规定兑现。
  企业当年新增(减少)的负责人按照实际任职月数考核计算。
  第二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任期激励奖根据任期考核结果确定。对任期考核完成核定国有(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率指标的企业,按照其完成核定国有(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率指标以上的超值净额部分的3%-8%的比例计提任期激励奖。任期激励奖从国有(集体)权益中列支。
  第三十条 企业负责人取得的基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奖应依法纳税。
  第三十一条 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E级的企业负责人,将根据具体情况和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工作调整。
  第三十二条 对任期考核未完成核定国有(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率指标的企业,按所对应的减值净额的1%-3%的比例扣减风险绩效年薪,直至扣完为止。所扣减的风险绩效年薪作为资产收益上缴。
  企业负责人任期激励奖惩的分配比例按照企业基薪的分配比例执行。
  第三十三条 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奖惩实行任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风险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奖作为中长期激励。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国资委确定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以此作为加强领导班子管理和对领导人员任用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企业违反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虚报、瞒报财务状况,致使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不实的,除依法追回已兑现的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奖外,有关部门应按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终生追究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对其相关责任人依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事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集体)资产严重流失的,按规定追回或扣减已兑现的绩效年薪、任期激励奖并酌情扣发其基薪;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在经营业绩考核工作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循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由于清产核资、资产重组等原因导致企业负责人的考核指标数据发生重大变化的,市政府国资委将根据具体情况变更经营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或监管责任的国有(集体)参股企业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发布前实施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年薪制试点、经济责任目标考核等办法同时废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领事条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领事条约》的决定

(1993年10月31日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批准外交部部长钱其琛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2年8月10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领事条约》。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审计厅关于世界银行贷款广西农村供水与环境卫生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审计厅关于世界银行贷款广西农村供水与环境卫生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南宁、柳州、百色、河池地区行署,桂林、梧州、钦州、贵港市人民政府,隆安、岑溪、来宾、阳朔,都安、平果、扶绥县(市)人民政府:
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审计厅《关于世界银行贷款广西农村供水与环境卫生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审计厅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世界银行贷款广西农村供水与环境卫生项目是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立项,利用世界银行贷款解决贫困地区农村人口饮水困难的扶贫项目。为了促进农村改水事业和经济发展,充分发挥项目水厂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提高项目水厂的还贷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世
界银行签订的中国农村供水与环境卫生项目信贷协议内容和全国爱卫办颁发的《中国农村供水与环境卫生项目水厂运行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世界银行贷款广西农村供水与环境卫生项目自来水厂(以下简称“农村项目水厂”)是指我区钦州、隆安、来宾、阳朔、贵港、都安、平果、扶绥、岑溪等九个项目市、县利用世界银行贷款所建造的管网系统和非管网系统的农村供水工程。
第三条 项目区内的各供水单位和用户必须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管理
第四条 各级农村改水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农村改水项目办”)是同级人民政府农村改水建设和项目管理工作的事业单位。各级农村改水项目办的主要职责是协助政府编制农村改水事业和环境卫生发展规划,对项目自来水厂供水运行、业务技术进行管理和指导,开展健康教育,不
断改善群众饮水卫生条件。协助财政部门做好水厂还贷的督办工作。
第五条 农村项目水厂是使用世界银行贷款、国内配套资金以及群众集资等多种资金来源建设的供水项目,是民办公助集体所在制的公用事业,是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其产权属市(县)国家和集体所有。行政上受镇(乡)政府,村民委员会联营单位董事会领导。业务
上由市、县农村改水办管理和领导。
第六条 农村项目水厂经营管理,在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和保值、增值的前提下,可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在经营机制上可采取县(市)、乡(镇)或乡(镇)、村联办,或村独办,或个人或其他组织承包、租赁等多种多样的模式。不论那种模式,都要做到:有利于保证当地群众喝上安
全卫生水,有利于保证农村项目水厂不断巩固发展,有利于保证还贷和减轻当地政府负担。
第七条 农村项目水厂实行厂长负责制,水厂人员实行聘用制,厂长由镇(乡)政府根据条件民主推荐或公开招聘,报市、县改水办考核批准后聘用。
第八条 农村项目水厂管理人员按以下标准配备:
供水人口1000-5000人
管理人员1-2人
供水人口5000-10000人
管理人员2-3人
供水人口10000-20000
管理人员3-5人
供水人口20000以上 管理人员5-7人
第九条 农村项目水厂要建立、健全技术档案。包括设计、施工资料和厂内历年的人员编制,各种报表,厂内大事记载;设备品种规格分项列表;设备维修和维护状况;历年按月累计的制水量、售水量、药耗量、耗电总量和制水成本;历年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提供完备的安全供
水信息资料。

第三章 供水与水质标准
第十条 在农村项目水厂可供水范围内,居民、乡村企业、机关、学校、公共设施有关单位需要用水,均可向水厂提出申请用水。经水厂批准并办理接水手续后,才能用水。
第十一条 需安装、改装自来水管道的单位和个人,经农村项目水厂申请批准并交纳开户费(由各市、县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定)后,由水厂派人勘查、设计和安装。未经自来水厂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接水。
第十二条 农村项目水厂的供水设施、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破坏和拆除,违者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建立水厂机电设备和供水管网维修保养制度,制定定期检测、检漏,确保水厂设备经常处于良好运行状态并使管网流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十四条 农村项目水厂厂地要圈围保护。管网以及附属设施也要给予保护。搞好水厂水源环境卫生,做到绿化、美化环境。
第十五条 农村项目水厂水源地要按照国家颁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中有关水源卫生防护要求,设置水源防护安全地带,严防农药、化肥、农灌污水、工业废水污染水源。
第十六条 农村项目水厂出厂水的水质要符合国家颁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和《农村生活饮用水量卫生要求》(GB11730-89),要建立水质净化和水质检验制度。水质检验由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定期检验。

第四章 还贷和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市、县农村改水项目办会同当地乡镇政府、财政局、审计局、卫生防疫、设计、施工等单位对农村项目水厂工程进行竣工结算,竣工验收。做好固定资产登记造册、财务建帐、产权移交,转贷协议等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农村项目水厂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设立专职(或兼职)会计、出纳人员。
第十九条 农村项目水厂实行计量收费。当地物价部门要根据制水成本和供水性质,制定生活、企业、营业性用水等不同的收费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免费用水。水厂经费设立专用帐户,实行专项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挪用。
第二十条 项目市县政府和水厂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要建立改水项目还贷准备金,帐户设在财政部门。水厂的经营收入,除维持水厂正常开支外,首先要保证项目的还本付息,不足时由项目市县各级政府负责筹集还本付息所需资金。
第二十一条 农村项目水厂财务收支,要接受地方财政、改水办、审计部门的审查监督,财务当月报表需在次月5日前上报当地财政局和改水办审核。
第二十二条 农村水厂建立经济目标责任制和奖罚管理机制。做到责、权、利相结合,具体办法由产权单位制定,并报当地财政局、改水办备案。
第二十三条 农村项目水厂,从获利之年起,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免交水资源税费。农村项目水厂还贷期间用电按农业用电标准缴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998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