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的通知
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的通知
六政〔2010〕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有关单位:
《六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已经2010年2月27日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六日
六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的表率作用,增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意识,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特制定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
第二条 市政府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法律学习,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观念,增强法律素养和专业素质,提高自身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
第三条 市政府领导干部学习法律,应坚持学以致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原则,把学法内容与政府阶段性中心工作结合起来,提高学习的针对性;把学法内容与本职岗位结合起来,提高学习的实效性;把会议集中学习与会后个人自学结合起来,增强学习的经常性。
第四条 市政府领导干部集中学习法律,主要采取会前学法和专题法制讲座等方式进行。原则上每季度安排一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在研究议题前结合会议议题安排相关法律知识学习,时间不少于30分钟;每年专题法制讲座学法活动安排不少于2次。
第五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学习法律的重点:
(一)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理论;
(二)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三)与政府工作密切相关和履行职责所必须的专业法律知识;
(四)保密、廉政、防止职务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制度;
(五)政府工作规则、公文处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六)国家、省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
第六条 参加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的市政府领导干部范围是: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参加学习的人员应当做好学习笔记。
参加专题法制讲座学法的市政府领导干部范围是: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第七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计划按年度制定,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拟定,报市政府领导审定后实施。相关单位根据需要提供市政府领导干部学习资料,做好授课(讲座)人的邀请工作。
第八条 各县区政府(管委)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的主要负责同志,要参照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制定个人和本部门学法制度,根据需要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活动。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号: 锡政办发〔2006〕247号
制发机关: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水北调建设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通过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来筹集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是推动全省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要增强大局意识,抓紧贯彻水资源费调整政策,尽快调整到位,足额征收并按规定上缴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确保我市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征足、收齐、管严、用好。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无锡市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
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筹集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规范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确保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范围内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三条 省下达我市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征收任务 2.978 亿元。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省决定各地通过适当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筹集南水北调工程基金。
第四条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属政府性基金,在全市范围内征收,征收期限为8年。全市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包括中央直属和地方所属火电厂)和个人,均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对农村中的农民生活用水和农业生产用水,暂不征收南水北调工程基金。
第五条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通过提高现行地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筹集,全市各类用水水资源费在现行征收标准基础上统一调增0.07元/立方米,具体执行标准以政府物价主管部门核定为准。新调增的0.07元/立方米水资源费统一由省级按定额集中,专项筹集南水北调工程基金。
第六条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由县级(含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所征收的基金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内管理。对征收基金所需工作经费,按照现行水资源费管理规定,由同级财政部门按部门预算等有关规定审核安排。
第七条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实行计量征收。取水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取水口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并保证取水计量设施正常使用,按规定填报取用水报表,不得擅自拆除、更换取水计量设施。
第八条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实行按月征收。取水单位和个人在收到本期缴款单之日起15天内按规定方式足额缴付。逾期不缴或欠缴的,由收缴单位责令其限期缴付,并按照《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条 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月编制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征收统计报表,同级财政部门按月编制收缴入库资金报表,每月对帐后,逐级报送市财政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报省。
第十条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的筹集和上缴工作。无锡市城市供水和区域供水的自来水水资源费由无锡市水利局征收。为方便管理,调动各地征收积极性,市将按照《江苏省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统一规定,根据各市(县)、区2001年工业和城镇用水量核定基金上缴任务(详见附表)。超收部分全部作为水资源费纳入同级财政国库,不再作为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管理;不足部分由各市(县)、区从水资源费等渠道解决。
第十一条 市和市(县)、区财政部门应设立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收入汇缴专户,专门用于缴纳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该专户除缴省或将超收部分作为水资源费缴入同级财政国库外,只收不支。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市(县)、区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将财政专户所收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缴入省级金库。在填写缴款书时,“财政机关”栏填写“江苏省财政厅”,“预算级次”栏填写“省级”,“预算科目”栏填写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709款“其他项目收入——南水北调”。
第十二条 各市(县)、区超收留用部分,由当地政府按照水资源费规定用途使用。
第十三条 市及市(县)、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和征收标准,足额征收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并根据核定上缴任务及时解缴,不得多收、少收、免收、缓收,也不得隐瞒、截留、坐收坐支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市及市(县)、区财政、水利、物价、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十四条 征收南水北调工程基金以后,水资源费分成办法待省财政厅、水利厅明确后另行通知。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物价局商市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附件:各市(县)、区南水北调工程基金上缴数额表
附件:
各市(县)、区南水北调工程基金上缴数额表
单位:万元
额度市、区别 现状用水量(亿立方米) 每年上缴基金额度 8年累计上缴基金额度
无锡市城区 2.24 1570 12560
江阴市 1.40 980 7840
宜兴市 0.83 580 4640
惠山区 0.41 290 2320
锡山区 0.28 200 1600
滨湖区 0.16 110 880
合计 5.32 3730 298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