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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执行"四项警令"规定(试行)

时间:2024-07-07 06:32: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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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执行"四项警令"规定(试行)

海南省公安厅


海南省公安厅令

第1号


《海南省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执行"四项警令"规定(试行)》、《海南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执行"四项警令"规定(试行)》已经厅党委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自2008年9月10日起施行。

公安厅厅长 贾东军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海南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执行"四项警令"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在办理刑事案件中认真贯彻执行"有警必接、有案必查、查办必果、失职必究"的"四项警令",切实解决执法办案中不作为、乱作为的突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有警必接

第三条 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无论是否属于自己管辖,都必须立即接受。

第四条 接受报案的民警必须向报案人问明案件的有关情况,制作笔录,如实登记,并填写《接受刑事案件回执单》交报案人收执。报案人查询立案情况的,必须随时告知。

第五条 如果所报案件是现行行为,公安机关必须立即出动警力赶赴现场,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处警民警接到出警指令后,在城区8分钟内到达现场,在农村以最快的速度到达现场进行处置,并作好处警记录。

城区包括城市市区、县城城区和乡镇政府机关所在地的居民聚居区。各市县公安局自行确定农村出警时限并对社会公布。

第六条 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必须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存档备查。

第七条 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刑事案件,必须在24小时内向有管辖权的机关移送,同时通知报案人。对依法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的各种情形,必须先处置后移交。

第八条 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

对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第三章 有案必查

第九条 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必须在24小时内指定专人进行审查。

第十条 对于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必须在十五日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案情疑难、复杂的,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三十日;案情特别疑难、复杂的,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六十日。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经过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必须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如实立案,并在24小时内指定主办人员或成立专案组负责侦办。

第十二条 经过审查,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对于有控告人的,必须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必须及时进行侦查,对案件可查的线索、可调取的证据,必须及时查证调取。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依法逮捕。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必须依法及时讯问犯罪嫌疑人,制作讯问笔录。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申辩和反证,必须认真核查,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必须依法及时询问证人、被害人,制作询问笔录。

第十六条 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必须立即进行勘验或者检查,提取痕迹、物证,制作相关笔录。

第十七条 办理案件需要的,公安机关必须依法及时进行搜查,扣押物证、书证,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组织辨认,并按规定制作法律文书。

第十八条 办理案件需要的,公安机关必须依法及时进行鉴定、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作出鉴定结论,履行告知义务。

第十九条 对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必须采取有力措施,缉拿归案。

第二十条 对于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必须统筹安排,合理分工,从警力、经费、装备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

第二十二条 对上级公安机关依法作出的有关执法办案的决定和命令,必须执行。


第四章 查办必果

第二十三条 符合破案条件的,公安机关必须依法及时破案,制作破案报告。

破案后,必须制作《破案告知书》,将破案结果、犯罪嫌疑人及追缴赃物等情况告知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通过电话回告。

第二十四条 符合结案条件的,公安机关必须依法及时结案,制作结案报告。

第二十五条 符合起诉条件的,公安机关必须依法及时提出起诉意见,制作《起诉意见书》。

第二十六条 符合撤案条件的,公安机关必须依法及时撤案,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履行告知义务。

第二十七条 对久侦不破的刑事案件,不得中断或放弃侦查活动。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提出查询的,办案单位要作出答复;提出要求的,每年至少要告知一次。上级公安机关对久侦不破的刑事案件负有督办的责任。


第五章 失职必究

第二十八条 办案单位和民警办理刑事案件必须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对有警不接、有案不查、查办不果、失职不究等不履行或不及时、不认真履行职责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检举、控告、投诉。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收到检举、控告、投诉后,必须认真调查核实。对违反本规定的失职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等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有警不接或处警不及时、不认真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辞退或者开除处分。

(二)对有案不查或查案不及时、不认真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辞退或者开除处分。

(三)对案件查办不果又无正当理由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辞退或者开除处分。

(四)对有警不接、有案不查、查办不果、失职不究负有领导责任的,给予相关领导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辞退或者开除处分。

第三十条 本规定里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指的是责任人不履行或不及时、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主观过错严重,给国家、社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影响恶劣的;"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指的是责任人不履行或不及时、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主观过错特别严重,给国家、社会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影响十分恶劣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海南省公安厅负责解释,自2008年9月10日起施行。

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街道系统共青团工作的意见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街道系统共青团工作的意见

(一九八五年二月一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

  城镇街道是我国城市最基本的构成单位。城镇街道的集体企业青年、待业青年和个体青年劳动者中的共青团工作,是全团工作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街道系统共青团工作,对于培养和造就一代具有开拓和创造精神的青年人才,促进城市经济改革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城市经济体制和劳动就业制度的改革,为城市经济的发展和城镇青年就业开辟了新的天地,同时也给城镇街道团的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一方面,“三结合”就业方针改变了城镇青年原有的就业结构。随着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的迅速发展,生产联社和劳动服务公司的大量涌现,全国城镇初、高中毕业生中的绝大多数已从过去主要由国营企业安排工作变为主要在集体企业和个体经济中就业,以及被吸收到各种形式的劳动培训组织中去。另一方面,城镇街道青年的数量急剧增长。据初步统计:目前全国街道系统的青年约有三千万人,相当于五十年代的八至十倍,并且继续以每年二百余万人的速度增长,这种趋势可能要持续到本世纪末。在街道集体企业中,青年的比例已超过百分之七十,个体青年也已突破六十万人。

  与迅速发展的城市经济改革和不断扩大的城镇街道青年队伍相比,街道系统团的工作明显地落后于现实生活的要求,是一个亟待加强的薄弱环节。相当多数的街道团组织尚未建立系统领导,团的工作上下断线,信息不通,职责不清,团员发展工作缓慢,严重地影响着团组织作用的发挥。

  为了切实加强街道系统团的工作,尽快打开街道团的工作局面,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分管部门。各团省、自治区、直辖市委要重视街道团的工作,认真研究在以城市为重点的经济体制改革中街道团的工作遇到新的情况、新问题。要明确分管部门,设立专职干部负责这项工作。城镇街道团的工作一般应归属于团省、自治区委青工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团委可设立街道青年部。各省会城市的街道青年部在业务上除接受团省、自治区、直辖市委的领导外,可直接与团中央青工部街道青年处联系。

  二、关于在个体青年中建立健全团的组织。为了加强对个体青年经营、学习、生活诸方面的引导,经常有效地开展团的活动,个体青年中的团组织,原则上以设立在个体劳动者协会组织内为宜。暂时没有个体劳动者协会的地区,可将个体青年的团组织设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团组织临时代管。

  在个体青年中要加强团的组织发展工作,及时把那些勤劳致富、遵守国家法令,具备团员条件的个体青年吸收到团内来,以扩大团的队伍。专职团干部的选配,既可从优秀的个体青年中选拔,也可以采取招聘的办法。

  三、关于街办企业、集资企业和劳动服务公司的共青团工作。街办企业和集资企业团的工作归所在区团委和所在街道团委领导。各区劳动服务公司团的工作归团区委领导。各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服务公司团的工作则隶属于所在单位的团委。要抓紧几年来新办企业和各种劳动培训中心的团组织筹建工作,大胆吸收有开拓、创新精神的青年到团的领导岗位上来。街办集体企业的专职团干部一般应在单位选拔,编制和工资仍在本单位。

  四、关于待业青年中的团员管理。目前在待业青年中,一是要建立健全待业青年的团组织,对从学校转入街道的待业青年中的团员,街道团委应及时与学校联系,统一办理团员关系接转手续。二是要加强对做临时工的团员的组织管理。团员做临时工三个月以上,应将组织关系转到用工单位,用工单位的团组织可按照实际情况将其编入正式职工支部,或单独编为支部。用工单位无法接受临时工团员组织关系的,应在团员回街道团组织过组织生活时给予时间上的方便和其他方面的支持。

  五、关于街道团的活动经费。考虑目前街道团的活动经费来源困难,街道、集体企业和个体团组织收缴的团费暂时不再上交。今后,除了上级团委积极开辟渠道解决部分活动经费外,基层团的组织还可组织青年义务参加承包劳动,所得收入用以开展团的活动。

 

 

共青团中央
一九八五年二月一日

 


印发《关于加强财政监督机构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


印发《关于加强财政监督机构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促进各级财政机关履行财政监督职责,提高财政管理水平,我部研究拟订了《加强财政监督机构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现予印发。
附件:关于加强财政监督机构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

关于加强财政监督机构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
实施财政监督是财政部门的重要职责,是财政管理的重要内容。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发展,我国经济法制化进程不断加快,各级财政部门财政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财政监督机构)在维护财税秩序,推进依法理财,保证财政资金安全和财政经济活动健康运行,促进财政管
理职能全面实现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各级财政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财政监督工作,进一步明确财政监督机构职责,强化机构队伍建设,改进监督方式方法,尽快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管理工作要求的监督新机制。现就加强财政监督机构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提
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积极探索和建立科学的财政监督新机制
财政监督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加强和完善财政管理为中心,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建立涵盖财政收支、体现财政管理特色、对财政运行进行监测、预警、分析、保障、规范功能的财政监督新机制,实行收入监督与支出监督并举,专项检查与日常监管并重,
并逐步实现监督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和科学化,促进依法理财和振兴国家财政目标的实现。随着政府机构改革的不断深化和财政部门职能的转变,今后的财政监督工作要努力实现三个转变:一是从侧重企业财务收支的检查向加强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全面促进财政管理转变;二是从侧重
事后检查向事前、事中监控和必要的事后检查相结合的监督模式转变;三是从单纯重视收缴违纪资金向严格执法、把处理违纪事件和处理违纪人员相结合转变。各地财政部门应积极探索,大胆实践,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强化财政监督工作的整体规划和具体措施,把财政监督工作落到实处。
二、切实加强财政监督机构和队伍建设
财政部门肩负的监督职责要求各地必须搞好财政监督机构和队伍建设。国民经济运行中众多因素对财政收支的复杂影响,科学管理对财政分配的客观要求,不断为财政部门提出大量的检查核证任务,这就决定了财政部门应该拥有一支业务素质高、政治素质强的专门从事监督检查的队伍
。目前,部分地区财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已经成立了财政监督处(局)或财政稽查大队等财政监督检查机构,为进一步做好财政监督工作奠定了组织基础。在今后工作中,各地要从有利于落实财政监督职责、有利于促进财政管理、有利于形成财政监督检查专门力量的需要出发,切实
重视财政监督机构的队伍建设。在加强机构建设的同时,各地还要认真抓好财政监督干部队伍建设,选择一些业务骨干充实监督检查队伍,逐步建立起一支“政治坚定,公正清廉,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专门监督检查队伍,使人员与机构能够真正与其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

三、切实做好当前的财政监督工作
国务院在批复财政部机构改革“三定”方案中明确财政监督司的主要任务是:拟订财政监督的政策和制度;监督财税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查处重点违反财经纪律和打击报复案件。各级财政部门应参照上
述任务研究确定本级财政监督机构的职责。当前,结合研究确定地方财政监督机构职责任务,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本级财政收入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是对本级财政收入征收部门收入征收情况进行监督。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缓征、退付、应征不征等问题。要通过延伸检查一些重点行业、重点税源和纳税大户,核查验证税收征管质量和财税政策执行情况,确保税收收入及时、准确、
足额地缴入国库。二是对国库收纳、划分、留解、退付预算收入情况进行监督。按照《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监督国库严格执行《金库管理条例》,对擅自动用和退付国库库款、违反规定挪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库款,不及时收纳或不按规定
留解预算收入或者延解、占压国库库款等行为和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三是对下级财政应缴上级财政预算收入情况进行监督。四是对有关部门征收、解缴、各项非税性财政收入情况进行监督。五是要建立科学、规范的财政、税务、国库收入对帐制度,定期进行收入对帐
检查,防止和纠正截留、侵占、挪用或拖欠预算收入问题。
(二)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效益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加强对财政支出的监督,与加强收入的监督具有同样的重要意义。从合理配置社会资源,杜绝损失浪费和反对腐败的角度讲,加强支出监督意义更为重大。各地要建立对本级财政资金从申报、拨付到使用全过程的有效监控机制,
加强对资金使用效果的监督,并结合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选择同深化改革及宏观经济调控密切的项目、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以及各地认为需要检查的重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除对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外,还要着重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财政管
理的政策建议,以切实提高财政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三)对下级财政进行监督检查。要加强对下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贯彻国家财政政策、法规情况的指导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本级财政与下级财政之间的结算事项及有关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促进预算的正确执行和财政管理水平的提高。
(四)对财政部门内部进行监督。建立健全财政机关内部监督机制,是促进财税秩序好转的重要前提之一。各级财政部门应教育干部职工树立自我监督管理意识,尽快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可安排财政监督机构会同纪检监察机构对内部各业务主管机构在财政收支活动中执行有关
法律法规、政策制度以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管理中的问题,防止内部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切实提高财政部门自身管理水平。
(五)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国有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的情况进行核查。按照《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国发〔1996〕16号)文件要求,到2000年应依法实行会计报表审计制度的所有企业,必须实行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制度。依据《国务
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9号)精神,今后财政部门对企业财务监督要通过对社会审计机构提供的企业年度会计决算审计报告进行核查来实现。为有效防止利用会计报表弄虚作假,确保企业会计报表真实客观地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财政监督机构要对社会审计机构执行财税法令、制度及履行社会监督工作公开性、合法性、公正性的情况进行监督,对检查发现社会审计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审计准则、规则,有意隐瞒真实情况,甚至共同作弊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四、加强调查研究,搞好信息交流和宣传工作
各级财政监督机构要切实转变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大兴调查研究之风。要围绕财税管理和经济运行中的问题,结合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每年确定几个专项调研课题,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研究社会经济生活和财政运行中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积极提出解决问题的有效办法,提出有
价值的专题研究报告,供领导决策参考,为促进宏观经济调控和提高财政管理水平服务。各地还要注重财政监督检查的信息交流和舆论宣传工作。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介,大力宣传财经法律法规和财政监督工作,对重要的监督检查事项要主动、及时地向社会进行公告,对重大违法违纪案件要
公开曝光,以进一步提高财政监督的效率和社会影响力,增强公民遵守财经法纪的意识。要切实做好信息交流工作,着力构造信息交流的网络体系,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努力提高信息的及时性和成效性,使信息工作更好地为指导和推动财政监督工作服务。
五、加强法制建设,坚持依法监督,严格执法。
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快财政监督立法进程,为财政部门履行财政监督职责创造良好的法制条件,赋予财政监督机构和检查人员相应的职权,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自身监督行为。要加大执法力度,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监督,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提高财政监督工作的
权威性、严肃性。各级财政部门要与纪检监察和司法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建立健全联合办案制度和追究责任人员个人责任移送制度,在查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时,重视把对违纪事项的处理和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结合起来。要通过依法加大处罚力度,真正触及违法违纪者的切身利益,以充分
发挥处罚措施的震慑作用和教育作用,增强全社会遵纪守法意识。



1998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