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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韶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6 04:53:0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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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韶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颁发《韶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韶府[2003]1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韶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
二OO三年六月三十日


韶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
贷款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拓宽再就业工作的领域,帮助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根据中发[2002]12号和银发[2002]39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贷款)工作以担保贷款为手段,以促进就业和社会稳定为目的,以按时还贷为保障,实行政府组织、市场运作、扩大就业、增加收入、促进经济发展的工作方针。
第三条 小额贷款实行“自愿申请、严格审批、基金担保、按时付息、到期还本”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从市再就业资金中拨出专款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由市促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促进就业办”)管理,并存入在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市农村信用社”)开设的专户,封闭运行。担保基金在贷款运作期内按照“专款专用”原则运作,不得挪作他用。市农村信用社按照财政转入担保基金金额的三倍额度发放小额贷款,借款人须在贷款的市农村信用社开立账户。
第五条 小额贷款工作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由下岗失业人员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查推荐,市促进就业办审核汇总,提交市农村信用社审批后直接由市农村信用社对下岗失业人员发放贷款。
第六条 小额贷款的对象应当是持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年龄在60周岁以内、身体健康、诚实信用、具有一定的劳动技能,拟自主创业或自谋职业的下岗失业人员。
第七条 申请小额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持有本市常住户口;
2、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能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一定的自有资金,并具有一定的还款能力;
3、经当地工商部门批准领取了营业执照;
4、在社区、街道、工矿区等地从事商业、餐饮、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
5、无不良记录,无未解决的经济纠纷;
6、符合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小额贷款的额度与期限。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贷款的额度为每人不超过2万元人民币,贷款期限先定一年,信誉好的最长不超过2年,贷款人提出展期且经贷款担保人同意的,可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从贷款到期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九条 小额贷款的利率与贴息。小额贷款的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不得向上浮动。在贷款期限内,利息由财政按季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贴息由市农村信用社每季填写《韶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申报表》,汇总并经市促进就业办审核确认后,由市财政局直接支付。
第十条 为降低小额贷款信用风险,在实施小额贷款时建立以下担保制度。
1、个人抵(质)押担保。可用自有房屋、土地、有价证券及实物抵押(其中以房屋、贵重物品抵押的,按不超过其实际价值的70%发放贷款;以有价证券质押的,按不超过有价证券票面价值的90%发放贷款)。相关抵(质)押人均应分别与市农村信用社经办社签订抵(质)押合同,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交付相关费用。
2、个人保证担保。提供保证担保的个人必须有固定收入且为国家公务员或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在编职工或其他职业(医生、教师等)。保证方须在保证合同上签字并盖章。
3、对确属自谋职业,项目前景看好,需要小额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又不具备以上两款条件的,由市促进就业办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经过充分调查认证和讨论后,可为其提供贷款担保。
第十一条 申请办理小额贷款的程序
1、下岗失业人员申请贷款应持所需有效证件和资料向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书面申请和填写有关表格。
2、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对申请人及相关资料,根据本办法第六、七、八条的规定进行调查审核,并在《申请表》上签署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向市促进就业办推荐。
3、经市促进就业办审核并做出同意担保的承诺后,提交市农村信用社经办社,由经办社按照贷款程序及贷款权限进行审批,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贷款手续。市农村信用社在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条件的资料之日起,在三周内给予贷款申请人正式答复。每月由市农村信用社经办社填写《韶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清单》,由市农村信用社汇总后报市促进就业办备案。
第十二条 小额贷款的用途。借款人应当将小额贷款用作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
第十三条 小额贷款的风险管理。为防范贷款风险,减少损失,当小额贷款总额不良率达到20%时,市农村信用社及其经办社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对逾期并造成无法收回损失的小额贷款,按银行核销呆、坏帐的有关规定,经市劳动保障局、市促进就业办、市财政局、市农村信用社共同审核确定后,由担保基金和市农村信用社按8:2的比例核销损失,即市担保基金承担实际损失的80%,市农村信用社承担实际损失的20%。
确认核销呆、坏帐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市促进就业办、市财政局、市农村信用社另文规定。
第十四条 为了加强管理,确保小额贷款按时归还,必须明确各方职责。
一、市劳动保障部门、市促进就业办的职责
1、对小额贷款进行政策宣传解释和指导;
2、对借款人的贷款资格及借款用途进行审核确定;
3、具体审核单笔小额贷款担保的额度;
4、协调小额不良贷款的确认、核销工作;
5、参与审核并确认小额贷款呆、坏帐的损失。
二、市财政部门的职责
1、筹集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
2、按季度支付小额贷款的贴息;
3、参与协调处理小额贷款的损失确认、核销工作;
4、对限额内小额贷款的损失,经确认后按本办法规定核销应当由财政部门承担的损失。
三、市农村信用社的职责
1、对经市促进就业办审核同意的小额贷款申请,按国家有关贷款规定予以审批,并按规定办理担保、抵(质)押手续,按本办法发放贷款;
2、对小额贷款的运作情况进行监控,及时向市促进就业办通报有关情况,反馈有关信息;
3、对小额贷款呆、坏帐损失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
4、参与处理小额贷款的损失确认,呆、坏帐的核销工作,并承担20%的损失;
5、积极采取措施对逾期小额贷款的本息进行清收。
四、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的职责
1、按本办法第六、七、八条的规定对再就业小额贷款的申请进行调查,并提出初审意见;
2、根据初审情况提出推荐意见,并对申报小额贷款的有关资料进行汇总报市促进就业办;
3、指导和帮助小额贷款使用人搞好生产经营;
4、协助市农村信用社做好催收贷款工作。
五、小额贷款借款人的职责
1、根据自身情况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填写小额贷款《申请表》等有关资料;
2、按规定办理小额贷款担保手续,并提供相关资料;
3、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诚实履行贷款合同,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和展期利息。
第十五条 监督与审计。为防范和控制风险,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及贷款担保基金的监督检查。每半年由市促进就业办牵头,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监察、审计、人民银行、市农村信用社等部门对小额贷款情况进行检查,并定期召开再就业贷款联席会议,对再就业小额贷款人的生产经营、资金运作、还本付息情况进行分析,加强指导、监控和管理,对可能出现的贷款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加以防范,并向市级有关部门报告;对经办社转移贷款用途的,责成经办社立即采取措施收回所借贷款本息,由此造成的贷款损失,由经办社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小额贷款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促进就业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商业性经营性用地的历史沿革

闫凤翥


  第一阶段:协议出让为主阶段
  1999年1月27日之前主要执行协议出让,部分地块拍卖出让,法律及政策规定不明晰,土地交易市场尚未建立;
  第二阶段:招拍出让为主阶段
  1999年1月27日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行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国土资发 [1999]第30号文指出:“目前,各地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用招标、拍卖方式的比例很小,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出让仍主要以协议方式进行,不利于建设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不利于国有土地资产价值的实现,也不利于集约用地、节省土地使用权” 因此,该通知指出:为加大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力度,进一步扩大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范围。明确规定该通知下发后:“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等经营性用地,有条件的,都必须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只有以获取最高出让金为主要目标,以出价最高为条件确定受让人的;对土地使用者资格没有特别限制,一般单位或个人均可能有受让意向;土地用途无特别限制及要求的三种情况可以协议出让。同时还规定:“对不具备拍卖条件,除获取较高出让金外,还具有其他综合目标或特定的社会、公益建设条件;土地用途受严格限制,仅少数单位或个人可能有受让意向的两种情形之一的必须公开招标出让;对土地使用者有资格限制或特别要求的,可对符合条件的用地申请者进行邀请招标。这一时期的土地交易市场刚刚活跃起来,各地运营机制尚不健全,没有统一的做法。
  第三阶段:出让方式混合阶段
  2001年6月,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关于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174号文)提出建立健全土地市场规范运行的基本制度,包括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制度等。计划出让的土地必须在指定场所或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按规定应招标拍卖的,必须公开招标拍卖。协议出让的,必须公布协议结果。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有形土地市场,土地交易要在有形市场中公开挂牌进行。土地交易管理的程序要向社会公开,要减少审批环节,降低交易费用,保障交易安全,促进土地使用权流转。此间,协议出让还没有叫停,只是要求公布结果。第一次提出建立土地交易市场的概念和挂牌出让方式。此阶段土地出让共存四种方式既招标、拍卖、挂牌、协议。
  第四阶段:叫停协议出让阶段
  2002年5月,国土资源部签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11号文),叫停已沿用多年的土地协议出让方式,11号文件的颁布被业界称为“新一轮土地革命”的开始。自2002年7月1日起:有条件的都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方式,但并没有全部禁止协议出让。
  第五阶段:协议出让限定期限
  2004年7月1日国土资源部 监察部联合签发了《关于继续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4]71号明确规定:2002年7月1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实施后,除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不改变原土地用途申请补办出让手续和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之外,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供应必须严格按规定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其他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各地要严格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界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实施前的历史遗留问题,不得擅自扩大范围,也不得弄虚作假,变相搭车。要加快工作进度,在2004年8月31日前将历史遗留问题界定并处理完毕。8月31日后,不得再以历史遗留问题为由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经营性土地使用权。
  第六阶段 招拍挂市场阶段
  2007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开始实施,该法明确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至此,土地市场交易全面进入招拍挂阶段,标志着我国土地市场进入成熟阶段。


文/闫凤翥 国务院经济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 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主任

自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操作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自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自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操作办法的通知

自公积金发〔2008〕31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交单位:
为切实方便住房公积金缴交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自住住房和偿还贷款,解决广大职工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真正发挥好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促进和谐、惠及民生中的作用,现印发《自贡市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的具体操作办法》和《自贡市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具体操作办法》,请各住房公积金缴交单位及职工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自贡市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
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具体操作办法

根据《自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下称《细则》)规定,制定本具体操作办法。
一、提取范围
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
二、提取条件
(一)借款人及其配偶单位按时足额缴交了住房公积金。
(二)本《细则》出台以前,贷款购买自住住房职工,还款达12个月以上。
(三)自《细则》实施之日起,在贷款购买自住住房时,没有选择一次性提取借款人和配偶公积金账户内余额的职工。
(四)借款人按月及时归还贷款,在申请提取之月前12月内未连续出现2次,累计未出现3次逾期记录、申请提取之月止无欠还贷款本息的职工。
三、提取方式
(一)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方式
借款人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应在首次归还贷款之月的次年对应月份或之后月份申请提取,以后提取申请应间隔12个月以上提取一次(即每年只能提取1次)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前还清贷款方式
借款人及其配偶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前还清贷款的,申请提取公积金提前还款之月应与最后一次按年提取公积金还贷间隔12个月以上。
四、提取额度
(一)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的
在借款人夫妻双方公积金账户的上年度余额中提取不超过借款人申请提取之月前12个月应还住房贷款本息之和,并以百元整数为单位计提。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前还清贷款的
在借款人夫妻双方公积金账户的上年度余额中提取不超过提前还清贷款本息额的住房公积金。
五、提取资料
(一)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的
1.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
(1)由单位经办人提交《自贡市职工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公积金贷款申请书》(下称《偿还公积金贷款申请书》),《偿还公积金贷款申请书》由申请职工本人签字并经单位加盖公章,须报纸制报表及用U盘报电子表格(若《偿还公积金贷款申请书》不报盘的,公积金中心不受理申请)。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的职工为借款人配偶,且结婚时间在公积金贷款之后的,第一次申请提取公积金的时候,必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2)贷款科出具的《自贡市职工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公积金贷款审批表》(下称《审批表》)。
(3)单位加盖公章的《自贡市住房公积金支取通知书》(下称《通知书》)。
2.银行贷款购房的
(1)由单位经办人填写的《自贡市职工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银行贷款申请书》(下称《偿还银行贷款申请书》)。
(2)《贷款合同》或《公证书》的原件、复印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的职工为借款人配偶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3)由贷款银行出具的申请提取之月前12个月还款明细表(需加盖业务公章)或用于扣还贷款的银行存折原件、复印件(还款记录至申请之月需在12个月以上)。
(4)单位加盖公章的《自贡市住房公积金支取通知书》(下称《通知书》)。
(5)经办人签字并由单位加盖公章的《住房公积金缴交单位账户资料》(下称《账户资料》)。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前还清贷款的
1.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
《自贡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还清贷款审批表》(下称《提前还贷审批表》),还需使用配偶公积金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2.银行贷款购房的
《贷款合同》或《公证书》、由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余额表(需加盖贷款银行业务公章)、由单位经办人填写的《自贡市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还清银行贷款申请书》(下称《还清银行贷款申请书》),还需使用配偶公积金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六、办理时间
每年3-5月、7-11月,每月15-25日。
七、办理流程
(一)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的
1.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
(1)由单位公积金经办人提前1月将统一填写的《偿还公积金贷款申请书》交中心贷款科审核。
(2)贷款科根据经办人提交的资料,对符合提取条件的申请职工出具经签章的《审批表》,并在经办人提交申请的次月15日前交归集管理科审核提取额度。
(3)经办人在提交申请的次月15-25日内,到归集管理科查询《审批表》审核情况,如果均符合条件则办理提取业务。
(4)归集科办理完提取业务后,经办人到中心财务科办理转账业务。
2.银行贷款购房的
(1)由单位公积金经办人初步审核相关资料,并提前一月将统一填写的《偿还银行贷款申请书》及资料交中心归集管理科。
(2)经办人在提交申请的次月15-25日内,到归集管理科查询《偿还银行贷款申请书》及资料审核情况,如果均符合条件则办理提取业务。
(3)归集科办理完提取业务后,经办人到中心财务科办理转账业务。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前还清贷款的
1.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
(1)借款人本人提前一月向中心贷款科提交提前还款申请。
(2)申请被批准后,借款人单位经办人次月到贷款科取得《提前还贷审批表》(已由贷款科签章)。
(3)单位经办人在取得《提前还贷审批表》当月的15-25日内,将《提前还贷审批表》交归集管理科审核职工公积金缴交情况,如果均符合条件则办理提取业务。
(4)归集管理科办理完提取业务后,经办人到贷款科办理还贷业务。
2.银行贷款购房的
(1)借款人到贷款银行打印截止申请提取公积金当月的贷款余额表(需由贷款银行加盖业务公章)。
(2)经办人将该余额表、《贷款合同》和统一填写的《偿清银行贷款申请书》交归集管理科审核,如果均符合条件则办理提取业务。
(3)归集管理科办理完提取业务后,经办人到中心财务科办理转账业务。
本具体操作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未尽事宜,请迳与市公积金中心联系,联系电话:8218220。
附件1:《自贡市职工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公积金贷款申请书》
附件2:《自贡市职工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公积金贷款审批表》
附件3:《自贡市职工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银行贷款申请书》
附件4:《自贡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还清贷款审批表》
附件5:《自贡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还清银行贷款申请书》








自贡市购买自住住房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具体操作办法

根据《自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下称《细则》)规定,制定本操作办法。
一、提取范围
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
二、提取条件
(一)借款人及其配偶单位按时足额缴交了住房公积金。(二)自《细则》实施之日起,非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
贷款购房但选择提取首付款的职工。
三、提取方式及时限
非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在办妥产权证或购房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贷款购房但选择提取首付款的职工,《贷款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非贷款购房与贷款购房均只能提取一次。
四、提取额度
(一)非贷款购房的
提取金额不超过办妥产权证或购房合同生效之日上年度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且不超过实际支付房款(以购房款发票金额为准)。
(二)贷款购房的
提取本人和配偶账户上年度余额内不超过购房首付款的住房公积金。
五、提取资料
购买以下各类房屋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1.购买公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住房买卖合同》,或《军队现有住房出售协议书》)、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
2.购买商品房期房的,提供《房屋(商品房)买卖(销售)合同》并由房屋产权监理部门加盖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专用章或《备案表》和销售不动产发票。
3.购买商品房现房的,提供《房屋(商品房)买卖(销售)合同》、销售不动产发票和《房屋所有权证》。
4.购买拆迁安置房需补房款的,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或《协议》,购房款发票或收据及所购拆迁安置房的权属证明。
5.购买二手住房的,提供《房屋买卖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6.住房公积金中心贷款的,提供《购房合同》。
7.银行按揭贷款的,提供《购房合同》、《贷款合同》或《公证书》。
以上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均需提供《自贡市职工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书》(下称《购房提取申请书》);如果配偶提取其住房公积金,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六、办理时间
每月15-25日(每年6月份因住房公积金结息,停止办理)。
七、办理流程
(一)由单位公积金经办人初步审核相关资料,并将统一填写的《购房提取申请书》及资料交中心归集管理科。
(二)归集管理审核《购房提取申请书》及资料,如果均符合条件则办理提取业务。
(三)归集科办理完提取业务后,经办人到中心财务科办理转账业务。
附件6:《自贡市职工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书》